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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侵权人的条款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侵权人的条款有哪些?

民法总则侵权人的条款有:

第一百二十条民事权益受到侵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百八十六同时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损害对方人身权益、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侵权责任。

二、侵权责任承担方式有哪些?

(一)停止侵害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仍然处于继续状态时,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法院责令加害人停止侵害人身或财产权的行为。这是一种基本的侵权民事责任形式。停止侵害可以及时制止侵权行为,防止侵害后果的继续扩大。如果侵权行为尚未实施或已经施行完毕,则不适用此项责任形式。有关知识产权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排除妨碍

当侵权行为人实施的侵权行为使受害人的财产权利、人身权利无法正常行使时,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该妨碍首先应当是实际存在的,例如在房屋修建中违反规划,影响了他人的采光,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排除妨碍。对于可能出现的,有对人身、财产权利造成危险的妨碍,则不适用本项侵权责任,而应适用消除危险的侵权责任。其次,该妨碍应当是不法的,即对人身、财产权利构成妨碍应当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如果是合法行为则无权要求排除妨碍。如公安机关依法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所,被监视居所人无权要求排除妨碍。

(三)消除危险

当行为人的行为对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造成了威胁,或存在对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危险时,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行为人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因为侵害后果并未出现,应该说消除危险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侵权责任,但消除危险可以事先阻止事实损害的发生,其意义比发生损害后要求赔偿意义更为重大,对于很多损害而言,事后救济手段是无法弥补损失的,例如对人身伤害致残,其后果是不可逆转的,任何的赔偿均不能帮助受害人恢复健康。鉴于危险虽未给他人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后果,但如果放任危险存在下去,将不可避免导致损害的发生,处于危险中的人有权要求消除危险。

(四)返还财产

当侵权行为人没有合法依据,将他人财产据为己有时,受害人有权要求其返还财产返还财产是物的追及权的表现形式,根据民法理论,无论物权标的物辗转于何人之手,其所有人均可要求物的占有人进行返还返还财产的适用条件包括:

其一,只有对于被非法占有的财产才能要求返还,例如甲将电视交予乙进行质押借款,但在归还借款后,乙拒绝归还电视,甲就有权要求乙返还。如果是合法占有的财产,占有人则可以依据其合法的理由,拒绝返还。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善意取得人,原物所有人不能请求返还财产

其二,被要求返还财产应该客观存在。如果原物已经灭失,返还财产便不可能,所有人只能依法要求赔偿损失。

其三,要求返还财产一般应当包含孳息。

涉及到公民侵权的相关规定,在民法总则中也进行了合法的认定,一般情况下,公民之间的民事行为都可以在民法总则中找到依据,涉及到公民之间的矛盾和纠纷也可以依据民法总则中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另外,如果构成的侵权涉及到刑事责任的,则需要根据刑事诉讼法中的相关规定追究相关的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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