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里面是有具体介绍关于法人的问题的,也就是关于公司法人的问题,但是公司的法人还分为一般法人以及特殊法人之分,近年来民法总则又增加了一些关于特殊法人的规定,所以下面一起来了解一下关于在我国的法律也就是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一、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
根据《民法总则》第四节特别法人第九十六条本节规定,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是特别法人。
拓展:
1、法人分为企业法人、机关法人、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四类。
2、根据《民法总则》法人主要分为三种: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以及特别法人。
二、什么是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三、特别法人可以从事民事活动吗?
有独立经费的机关和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机关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四、怎么撤销特别法人?
机关法人被撤销的,法人终止,其民事权利和义务由继任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没有继任的机关法人的,由作出撤销决定的机关法人享有和承担。
法律、行政法规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有法人资格吗?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未设立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依法代行村集体经济组织的职能。
民法总则特别法人的有哪些?上面是一些关于这项问题的解释,以及扩展内容补充,在民法总则中法人包括有事业法人、企业法人等基本的我们所熟知的额法人规定,当然还包括有像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的法人代表、还有机关法人等的特殊法人的规定的。希望上面的内容能够帮助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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