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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内容怎样?

对于民法,相信大家并不陌生,民法对于人们来说太重要了,民法,主要是调整人们之间的民事关系,涉及到人身关系还有财产关系,民法是一个大法,里面的内容繁多仔细,全部都来源于生活中。所以根据宪法还有我国的实际情况,总结了民事活动的一些实践经验制定了民法。那么非法人组织民法总则内容怎样?

一、民法总则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二、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作为一种组织形式,在世界各国广泛存在。其基本含义是指介于自然人和法人之间的,未经法人登记的社会组织。这种社会组织,是为实现某种合法目的或以一定财产为基础并供某种目的之用而联合为一体的非按法人设立规则而设立的人的群体。

1、非法人组织概念

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的组织,亦称非法人团体。非法人组织,在德国仅指无权利能力社团;在日本包括非法人社团和非法人财团;在我国台湾地区称为非法人团体。我国2017年通过的《民法总则》中规定,非法人组织是独立的民事主体。

2、非法人组织基本信息

传统民法理论认为,非法人团体不包括团伙,合伙重视合伙成员的个人性,合伙人之间的关系是契约关系,合伙业务的执行专属于合伙人,合伙人的退伙对合伙有重大影响等。而非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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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重视团体性,其业务执行属团体机关,成员变化对团体没有影响等。但是,现代合伙的发展,其团体属性的加强,使其越来越具有非法人组织的一般特性。故应将合伙纳入非法人组织之中。

民法关于民事主体的理论和立法有一个从承认单一主体到多元主体的发展过程。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只承认自然人为民事主体。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确立了法人作为有别于自然人的民事主体地位。在民法理论上,对于法人本质也经历了从拟制说到实在说的发展过程。

对于非法人团体,理论和立法上的认识亦有一个发展过程。德国民法采无权利能力社团的主张实因当时政治的需要,是为了迫使一些宗教、政治团体登记为法人团体,以便进行监督。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民法学界关于非法人组织的认识有重大发展,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民事权利能力、民事行为能力和诉讼能力,即在承认非法人组织具有民事主体性上得到了普遍的认同。这种认识在立法和判例上均有反映。但非法人组织与作为民事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不同。后者有自己独立的财产,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前者有相对独立的财产,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1]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 条第一款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最高人民法院法(经)发[1987]20号文件中规定:工商企业、个体工商户及其他经济组织应当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核准登记或者主管机关批准的经营范围内从事正当的经营活动。

《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这里所指的“其他组织”、“其他经济组织”和“非法人单位”均是指介于公民和法人之间的非法人组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十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的、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

通过对上述内容的阅读,我们知道,民法的功能具有一些内在性的,应然性的,确定性的特点。民法的功能可以从多角度予以分类,从民事规范的角度,可以分为构成性的规则和确认性的规则。民法功能可以分为确认和协调两个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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