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是宪法规定的事情就不能被其他的法律所反驳或违背,而全国人大作为国家最重要的机构其职权自然需要用宪法来规定才能保障其权威,但是宪法对于普通老百姓来说非常的陌生甚至可以说没有直接的联系。那么,根据宪法的规定哪些是全国人大的职权?
一、根据宪法的规定哪些是全国人大的职权?
根据《宪法》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只有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才有修改宪法的权力,无论是对宪法的全面修改,还是个别条文的修订,都必须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其他任何国家机关和政党、组织都没有这项权力。
(二)监督宪法的实施;
(三)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
(四)选举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的提名,决定国务院总理的人选;根据国务院总理的提名,决定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的人选;
(六)选举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根据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的提名,决定中央军事委员会其他组成人员的人选;
(七)选举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八)选举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九)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和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审查和批准国家的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的报告;
(十一)改变或者撤销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
(十二)批准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建置;
(十三)决定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及其制度;
(十四)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
(十五)应当由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的其他职权.
另外,根据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还有罢免权,其有权罢免下列人员: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副主席;
(二)国务院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部长、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
(四)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五)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宪法中将全国人大的职权按照列举的形式体现出来,也就意味着只有在宪法中明文有的职权才是全国人大所能够行使的,除此之外的若不能被全国人大所行使自然就不会被其他机构所享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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