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都知道支撑一个国家能够按照法治的进程发展的法律就是宪法,就比如我们国家的宪法就是编纂成一本文书可供所有人针对性地查阅,但是世界上的很多国家并没有专门的一部法律将宪法所包含的内容编册在内,也就是不成文宪法。那么,成文宪法和不成文宪法的区别是什么?
相关知识:
(1)提出者:英国学者J·蒲莱士1884年在牛津大学演讲时首次提出。
(2)分类标准:宪法是否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
(3)定义:
成文宪法是指具有统一法典形式的宪法,有时也叫文书宪法或制定宪法,其最显著的特征在于法律文件上既明确表现为宪法,又大多冠以国名。17、18世纪自然法学派提出社会契约论是成文宪法最重要的思想渊源。1787年《美利坚合众国宪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91年法国宪法是欧洲大陆第一部成文宪法。
不成文宪法指不具有统一的法典形式,而是散见于多种法律文书、宪法判例、宪法惯例的宪法。不成文宪法的最显著特征在于,虽然各种法律文件未被冠以宪法之名,但却发挥着宪法的作用。英国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的国家。英国宪法的主体有各个不同时期颁布的宪法性文件构成,包括:《权利请愿书》(1628年);《人身保护法》(1679年);《权利法案》(1689年);《王位继承法》(1701);《国会法》(1911年);《国民参政法》(1918年);《男女选举平等法》(1928年);《人民代表法》(1969年)。不成文宪法是“成文宪法”的对称。宪法的—种形式分类名称。由许多分散的、不同年代产生的宪法性文件、惯例、法院判例等构成的宪法。如英国宪法是典型的不成文宪法。它没有明文规定的宪法典和独立的法律文书,其内容见于英国资产阶级在与封建贵族的斗争和妥协中,先后通过的宪法性法律文件、确认的约定俗成的惯例和法院的判决之中。不成文宪法的制定与修改都比较容易,属于柔性宪法。但内容上欠明晰确定,不易于为人民所掌握。因其条文庞杂,来源广博,容易引起运用者的曲解原意与玩弄。
总之,正如我国的宪法有专门的文本来记载相关的内容而被归纳在成文宪法的种类之中,但是有些国家的宪法规定都是非常零散地在每个法律中都有体现并且只能通过在混乱的条文中来寻找到相关的宪法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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