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处于被动的困难情况下,犯罪者对其作出强迫行为来为自身谋取利益的,属于乘人之危,是一种胁迫的情况。若进行合同的订立,会使当事人蒙受损失。我国不同法规对于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分别规定为可变更、可撤销和无效。民法变更时已经将“乘人之危”撤销,用“显失公平”进行表述。乘人之危的胁迫情况有哪些条款可能适用?下面律图小编就为您详细介绍。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一百四十八条 【以欺诈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受第三人欺诈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以胁迫手段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乘人之危和显失公平是什么
(一)乘人之危
一方当事人乘对方处于危难之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迫使对方作出不真实的意思表示,严重损害对方利益的,可以认定为乘人之危。根据合同法规定,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须是不损害国家利益时,才构成可撤销行为,否则为无效民事行为。其要件有三:
一方乘对方处于危难;
受害人迫于危难状态;
严重损害对方利益为法律所允许的。
(二)显失公平
显失公平行为是指民事行为效果明显违背公平原则的行为。对于民事行为达到何种程度算显失公平: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与义务明显违反公平、等价有偿原则的,可以认定为显失公平。概括法律的规定,显失公平行为的要件是:
1、须属有偿行为。无偿行为因当事人一方不支付对价,谈不上公平与否的问题。
2、须行为内容显失公平。显失公平是指根据该行为已经实施或者约定实施的财产上的给付,明显背离公平原则。一方当事人利用优势或者利用对方没有经验,致使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的情况。
3、须受害人出于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显失公平的受害一方,在实施行为时,表面上也是自愿的,然而在这种自愿的背后,却有急迫、轻率或者无经验的背景。假如不是这样,那么他是不会实施的。因此这种自愿是存在缺陷的,所以法律给予行为人一个补正的机会。
危难之际被迫的不真实表示属于乘人之危,利用对方劣势违反双方之间公平为显失公平。两者构成要件并不相同,手段多为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的情况可能等同于显失公平,适用不同法规,一般情况下可撤销、终止。当事人得知自身已经被非正当手段欺骗,无论遭遇何种情况,可走法律程序,有需要可联系律图的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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