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差别是多方面的。
《民法通则》1986年4月12号颁布,1987年1月1号开始施行的,《民法通则》制定于改革开放初期,那时候我们面临的是解决中国人吃饭穿衣的温饱问题,当时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不足以满足我们的生活需要,这个背景下的《民法通则》,非常看重经济功能。在《民法通则》第二条里面在表达调整对象的时候,是这样讲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先谈财产关系,再谈人身关系。《民法通则》第五章有关民事权利的规定这样安排:第一节是财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第二节是债务权,第三节是知识产权,第四节才是人身权利,也是先谈财产权利再谈人身权益。说明《民法通则》的确体现出对民法经济功能的重视。《民法总则》就不同了,《民法总则》制定于21世纪的第二个十年,中国人创造物质财富的能力足以满足中国人生活的需要。这样的背景下,尽管经济建设仍是核心任务之一,但我们更加重视刚才所说的人文关怀,所以看《民法总则》第二条,在表达民法调整对象的时候这么讲: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顺序的调整
顺序的调整像很多立法机关的同志提到的,绝不仅仅是法律表述上的改变,背后是法律理念的重大调整,说明《民法总则》把人身关系的民法调整放在了更为优先的序位。再看《民法总则》第五章关于民事权利规定的四个条文:109、110、111、112条,是对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尤其是确认保障自然人各种类型的人身权益的法律规则。113条以下的条文才是对各类财产权益进行确定和保障的规则,相对于《民法通则》第五章安排序位有明显的调整,这是《民法总则》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关注人文关怀理念的贯彻和体现。可以说,在精神气质方面,《民法总则》所做的调整,很多具体规则有较大的区别。
举个例子,《民法通则》里作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是10周岁,但根据《民法总则》第19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自然人年龄下限标准调整为了8周岁,这个调整背后体现出我们对未成年人天性的尊重,要让未成年人有权在涉及到自己利益的范围里有表达自己的意志、做出自主决定的空间和权利。
在这里小编首先要告诉大家民法总则和民法通则的区别是多方面的,《民法通则》早在1998年的时候就已经通过了,民法总则的话是在最近一段时间才出台的。具体可以咨询一下当地比较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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