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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有哪些?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民事行为能力人,也即无法辨识自己行为的人,因此,此类自然人在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后是不必受到惩罚的。在司法实践中,申请认定某犯罪嫌疑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现象也是比较常见的,因此,《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规定:

第二十条【未成年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不满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第二十三条【法定代理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其法定代理人。

第二十四条【民事行为能力的认定和恢复】不能辨认或者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其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该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本人、利害关系人或者有关组织申请,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其智力、精神健康恢复的状况,认定该成年人恢复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本条规定的有关组织包括: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学校、医疗机构、妇女联合会、残疾人联合会、依法设立的老年人组织、民政部门等。

第一百四十四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第一百九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

第一百九十四条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六个月内,因下列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

(一)不可抗力;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死亡、丧失民事行为能力、丧失代理权;

(三)继承开始后未确定继承人或者遗产管理人;

(四)权利人被义务人或者其他人控制;

(五)其他导致权利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障碍。

自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满六个月,诉讼时效期间届满。

民事行为能力人分为未满八周岁的成年人,以及不能识别自己行为的成年人,此类人的民事行为需要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在实施代理活动时,需要以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为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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