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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是什么?

随着《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颁布,《民法总则》将废止。

见义勇为是我国的一个传统美德,路见不平拔刀相助一直以来使我们提倡的,但是由于如今社会变得越来越复杂,导致很多见义勇为者不仅不会得到一定的好处,还会让自身的权益受到迫害,严重影响社会良好风尚,那《民法典》中见义勇为的规定是什么?下面就详细介绍。

一、见义勇为的法律特征主要有:

1、见义勇为的主体是非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自然人。负有法定职责或者义务的主体,在履行法定职责或者义务时,不能成为见义勇为的主体。

2、见义勇为所保护的客体,是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公民为保护本人生命、财产安全而与违法犯罪做斗争的行为,不能认定为见义勇为

3、见义勇为的主观方面在于积极主动、不顾个人安危。

4、见义勇为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国家、集体利益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遭受正在进行的侵害的时候,义无反顾地与危害行为或者自然灾害进行斗争的行为。

二、见义勇为的构成要件:

1、以保护国家、集体的利益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为目的;

2、具有不顾个人安危的情节;

3、实施了同违法犯罪行为做斗争或者抢险、救灾、救人的行为。

这三个要件必须同时具备才构成见义勇为行为。

三、《民法典》见义勇为有哪些规定

《民法典》第183、184条将见义勇为行为纳入民法调整范围,建立了民法上的见义勇为制度,赋予了见义勇为行为人损害赔偿请求权及损害补偿请求权。

为保护他人民事权益而使自己受到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责任,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没有侵权人、侵权人逃逸或者无力承担责任,受害人请求补偿的,受益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

我们可以从三方面理解:

1、因见义勇为受损害,由加害人负责,没有加害人的,谁得好处谁补偿,这与紧急避险的有关条款中的法律原则一致。这是针对当前我国见义勇为引发纠纷的案例实际,在法律上对见义勇为者赋予一种请求权。

2、条文特别强调受益人可以给予适当补偿。这是对以往相关法律规定的一种突破。“可以”并不是强制性的义务,是任性的规定,是道德上的鼓励。很多见义勇为者所受的是人身伤害,人身伤害是很难完全用金钱补偿的,得了好处的人对见义勇为者酌情进行补偿,体现出法律提倡对见义勇为者进行奖励的道德导向。

3、“可以”还可以理解为,不管见义勇为者受损害的责任是否已被侵权人承担,只要受益人自愿给见义勇为者补偿了,就不能反悔再要回去。

实施紧急救助行为造成受助人损害的,除有重大过失外,救助人不承担民事责任。

“重大过失”如何界定?可以理解为行为人没有尽到与保护自己民事权益时同等的注意义务。这也意味着,救助者并非一概免责,如果救助者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受助人损害的,救助者须承担民事责任。

为了能够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民法典》中明确规定在见义勇为的过程中出现的民事责任见义勇为者不承担,同时见义勇为者还能有权要求赔偿等,从而让见义勇为者无后顾之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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