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涉及的范围非常广泛,存在于生活得方方面面,那么民法总则个人私权全面保护有涉及吗,相信许多人想要知道。因为随着我国经济的飞速发展,尤其是互联网行业的兴起,创业就业的群体不断增加,因此对于民法总则的解读成为许多人的迫切需要。而以上群体主要涉个人及个人隐私权,那么下面关于这方面详细为您解答。
民法总则立足中国国情并解决现实问题。内容涉及很多方面包括个人及个人私权的全面保护。《民法总则》贯彻了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五大发展理念”,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民法总则从我国实际出发,总结了改革开放以来的立法和司法实践经验,并回应当代中国的现实需要,彰显了鲜明的时代特色。
一方面,《民法总则》是对我国民事立法、司法经验总结、提炼的结果,许多制度和规则都是为了解决中国的具体问题而设计的,使得该法具有大量的中国元素。例如,总则第一条开宗明义地宣告,要以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立法目的,倡导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等价值理念,有助于实现民法的基本功能和目的。
另一方面,民法总则反映了改革的需要,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民法总则》明确规定“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利受法律平等保护”,将其从物权保护扩大到财产权保护,这是对《物权法》的重大完善,适应我国当前改革中强化产权保护的现实需要。
从民事主体制度来看,至少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增加了胎儿利益的保护
《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扩大了胎儿利益保护的范围。《继承法》第28条已经明确规定遗产分割时应该保留胎儿的继承份额,显然,此种利益已经受到法律的保护。如果胎儿出生时是死胎的,则保留的遗产份额要重新作为遗产,适用法定继承的规则。《民法总则》新设了胎儿接受赠与的规则。同时,民法总则通过赋予胎儿权利能力,就使得其可以取得遗赠的财产,从而保护了胎儿的权益。此外,民法总则第15条使用了“等”字,表明了除了上述利益之外,胎儿还享有其他的利益,这主要是指胎儿在未出生之前,其健康生存的利益也要受到保护。此外,该条还为胚胎的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
第二、完善了监护制度
一是构建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 《民法总则》构建了监护制度的基本思路,即以家庭监护为基础,以社会监护为补充,以国家监护作为保障。也就是说,没有监护人的,民政部门作为监护人。这就形成了国家治理和社会治理的良性互动。《民法总则》将监护制度规定在自然人中,是因为监护制度主要是对自然人民事行为能力的一种补充,应成为民事行为能力制度的组成部分。
二是发展了新的理念 在监护制度的规则设计方面,把被监护人作为管理的对象转变为现在的把被监护人视为独立的主体,充分尊重其独立的意愿。传统上的禁治产制度(禁治产就是禁止管理财产)认为,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有酗酒、吸毒、赌博和胡乱奢侈消费等恶习的人进行约束,由监护人来代替被宣告禁治产的人来代为管理财产。《民法总则》第35条规定:“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在作出与被监护人利益有关的决定时,应当根据被监护人的年龄和智力状况,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成年人的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应当最大程度地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保障并协助被监护人实施与其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对被监护人有能力独立处理的事务,监护人不得干涉。”这一规定实际上是要充分尊重被监护人的意愿和利益,充分彰显了人文关怀的精神。
三是规定了成年监护制度 成年监护,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和约定对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所实施的监护。许多国家和地区的法律都规定了老年监护,我国《民法总则》借鉴了比较法上的经验。适应老龄社会的发展需要,充分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民法总则》规定了成年人的意定监护,成年人可以选择的监护人的范围十分广泛,不限于法定监护人,也不受法定监护人的顺序限制,这有利于充分老年人的意愿。
四是确立了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和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原则 如何判断是否妥当履行了监护职责,情况比较复杂,难以作出具体规定,而应当依据被监护人利益最大化的原则进行个案认定。在尊重其真实意愿时,也要考虑其年龄与智力状况,尤其是在老年监护中,更应当尊重老年人的意愿。监护人只是起到一种对被监护人的保障并协助的辅助作用。
第三、关于法人的分类。
《民法总则》没有采纳社团法人与财团法人的分类方法,而是总结我国既有的立法经验,采用了营利法人与非营利法人的分类方法,而且在分类标准上并不是以营利为标准,而是以是否将营利分配给成员为标准。
第四、完善了营利法人的治理结构和相关规则。
公司的治理结构是建立在分权的基础上,都是以分权制衡为理论依据而构建的。同时,它又是根据所有权和经营权相分离而形成的组织结构。实行决策、执行、监督机构的相互独立、权责分明、相互制衡的机制。《民法总则》在总结公司治理结构经验的基础上,完善了相关规则,并将其扩张适用于公司以外的营利法人,这就完善了我国市场经济主体制度。另外,还完善了营利法人的相关规则。例如,《民法总则》第83条第1款规定了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利益的民事责任,《民法总则》第83条第2款规定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都是在原来《公司法》规定的基础上作了进一步完善。
第五、确立了捐助法人和宗教场所法人。
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前,因为没有明确宗教活动场所的法人资格,导致寺院、教堂等不能在银行开设账户,善款往往以个人名义存入银行,借名登记,房产、地产、机动车等财产的所有权不能登记在宗教活动场所名下。这些都导致宗教财产权权属关系混乱,宗教财产得不到有效保护和监督管理。相关主体侵吞宗教财产的现象也十分严重,所以,在法律上确认宗教场所的法人地位十分必要。
第六、专设“特别法人”一节
对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等作出规定,这显然也是我国既有法制经验的体现。 第七,确认了非法人组织的民事主体地位,规定了多种类型的社会组织,有利于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相信通过以上了解,更多人应该民法总则个人私权全面保护有涉及吗这个问题有所了解,详细了解并解读民法总则尤其是民法总则个人私权的全面保护,将会更方便我们的生活,行事起来更加事半功倍,而不是因为不清楚法律条款或国家政策而跑冤枉路。因此详细了解民法总则个人私权全面保护问题,体会法律对个人权益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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