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拥有宪法解释与宪法修改权力是哪个机构?

我国法律体系包括几个层次,地位最高的是宪法,立法机关制定其它法律法规,要在宪法的基础上进行,不得违反宪法原则。宪法的条款很多,我国宪法自实施以来,也经过了四成修订,每次都增加不少新内容。那么,拥有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权力是哪个机构?小编结合有关法律知识给大家讲一讲。

一、拥有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权力是哪个机构?

宪法解释,是指对宪法条文的含义所做的说明。按解释的效力为标准可分为权威解释和学理解释。根据中国宪法的规定,宪法解释由全国人大常委会负责。修改宪法的权利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二、最新宪法修订了哪些内容?

1、宪法第二十七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国家工作人员就职时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公开进行宪法宣誓。”

2、宪法第六十二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中增加一项,作为第七项“(七)选举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七项至第十五项相应改为第八项至第十六项。

3、宪法第六十三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罢免下列人员”中增加一项,作为第四项“(四)国家监察委员会主任”,第四项、第五项相应改为第五项、第六项。

4、宪法第六十五条第四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修改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不得担任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的职务。”

宪法在实施过程中,难免出现一些误读和误解,对此,相关机构要及时解释,树立宪法的权威性。在我国,拥有宪法解释宪法修改权力的是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对于宪法修订案草案,全国人大会召开会议讨论,经过代表表决通过后正式实施。宪法的修订也是体现的法治社会的进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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