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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民法总则的颁布迈出了过我民法法典化的第一步,在民法总则的规定当中,有很多新的规定和亮点,弥补了过去民法通则的不足,也解决了许多司法实践当中个存在的问题,促进了我国法治进程的发展,也提高了我国的软实力,下面让小编来告诉大家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一、民法总则民事主体的规定是什么样的?

民法总则》法人一章第四节专门规定了“特别法人 ”——“本节规定的机关法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城镇农村的合作经济组织法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为特别法人。”

法人”分类是我国立法的创新。“尽管现在对法人的分类,营利和非营利的分类,关于特别法人的规定,关于非法人组织的确认,仍有不同看法。但它确实从中国的实际出发。”

“特别法人”的身份有多重要?

居委会以后是法人了,这身份特别重要。到底有多重要?

民法总则》规定,“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具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法人资格,可以从事为履行职能所需要的民事活动。”

“以往的问题是,居民委员会是一个什么样的组织呢?它是一个法律主体吗?它有权签订这样的合同吗?它签订的有效吗?以后要打官司的时候,它能作为原告或被告吗?有了这样一个特殊主体的规定,它就有了一个完整的主体身份,可以进行各种民事活动。”

今后特别法人可以享有独立开展经营业务、开银行账号、申请贷款等权利,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

二、非法人组织有何规定?

从法律角度讲,除了自然人,法人,还有一些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组织,比如律师事务所、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街道办的福利厂、户外活动俱乐部等,《民法总则》首次专门对这类组织做了一般性规定。

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法人组织和法人组织很像,但是区别很大。法人用自己的名义活动,同时要承担的是有限责任,不管欠多少钱,只要把注册资本当时的这些有限责任承担完就可以了。但非法人组织不一样,虽然以自己名义行使民事权利,从事民事活动,但是一旦出现债务,它的出资额不够,它的出资人、包括出资方承担的都是无限连带责任。例如律师事务所,一旦出现重大亏空,它的出资合伙人一个都跑不了,都要承担相应责任。

综上所述,民法总则民事主体当中包括了新成员,过去民法通则中所规定的民事主体主要为公民、法人,目前民法总则总结了现代社会出现的新情况和新气象,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也规定进特别法人当中,赋予其法人地位解决了基层群众自治组织长久以来在民事领域当中各种行为的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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