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实我国有很多的法律制度在修改之前都是会有着与之相对应的草案的,只有草案全部通过了以后才代表着一部新的法律法规又正式出台了。今年时事热搜榜当中应该宪法修改草案是榜上有名的,可是有少部分人员也是见到身边的朋友都在热议,不过自己心目当中真的是不了解我国的宪法草案是什么意思?
中华民国宪法草案是指历届中华民国政府为完成中华民国宪法而制定的宪法草案。自民国二年(1913)天坛草案开始,直至民国三十五年(1946年)制定中华民国宪法为止,曾有多部宪草被提出。
①辛亥革命后第一届国会组织的宪法起草委员会于1913年起草,同年10月31日完成的宪法草案。共11章113条。因在北京天坛祈年殿起草,又称《天坛宪法草案》。主要规定政府组织采用内阁制,以限制总统权力。当时临时大总统袁世凯阴谋称帝,1914年1月以武力解散国会后,《草案》即被废除。
②1936年5月5日国民党政府制定公布的宪法草案,即“五五宪草”。
二、宪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宪法的基本原则:党的领导原则、人民主权原则、人权保障原则、社会主义法治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
1、人民主权原则。我国宪法第2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形式和途径,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都是宪法人民主权原则的充分体现。
2、法制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本宪法以法律形式确认了中国各族人民奋斗的成果.规定了国家的根本制度和根本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宪法为根本的活动准则.并且负有维护宪法尊严、保证宪法实施的职责。
3、基本人权原则。我国宪法第33条明确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宪法第二章专章规定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实现了“人权”与“公民的基本权利”在内涵上的有机统一。完善了公民基本权利的原则规定。
4、权力制约原则。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南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三、宪法解释权
宪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不属于全国人大。
宪法解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解释也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宪法》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这项内容在宪法以列举的方式明确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的“职权”范围,而且是宪法赋予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一项“职权”。“既然‘解释宪法’是一项职权,是其他机关所不能具有的,那么就决定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委会的‘解释宪法’的权力的专属性和排他性。
全国人大常委会“解释宪法”权是一种立法性的宪法解释权。基于全国人大对宪法只拥有“修改”权,全国人大常委会对宪法仅拥有“解释” 权,所以两者均无原创性的制宪权。但是“修改权”也是制宪权的一部分,因为宪法修正案就是宪法典的有机组成部分,具有宪法效力。而宪法解释案却不能被视为宪法典的有机构成。即使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个案进行宪法解释,其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它所作出的宪法解释案只能属于“法律”。这种解释是在全国人大常委会主持参与下进行的,而且是以“法律”案的立法形式在常务委员会全体组成人员过半数的情形下通过。
首先,这是《宪法》、《立法法》等法律的明文规定。无需赘述。
其次,就其原因来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是我国的最高权力机关,也是最高立法机关,行使国家立法权。
第三,对于宪法的解释实际上也属于立法的范畴,因为它不属于司法和行政,而且后两者根据法律规定也没有解释宪法的权力。
最后,由于宪法关系到国家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是国家的根本大法,就其重要性来说处于法律体系的最高地位,因此由最高权力(立法)机关对其予以解释是符合一般理性思维的;
同时由宪法立法者的执行机构负责对其进行解释,也可以更加贴切地解释立法的真实意图;而且之所以由全国人大常委会来解释宪法而不是全国人大,原因在于全国人大每年只召开一次全体会议,如果要求解释宪法的工作由其来承担,那么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就无法正常开展工作,因此不符合效率原则,也不利于更好地执行宪法、监督宪法的运行。
其实,宪法草案是什么意思的这个问题也很好理解的,所有的草案都是为了最终能够制定成型的宪法而存在的,当然,宪法草案大家也能够看成是立法部门在征询其他人大代表的意见,有什么不合适的话通过草案还能够及时的进行调整,我国在宪法的这一方面是有很多部宪法草案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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