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监督是指国家为保障宪法的贯彻落实而建立的制度和开展的活动的总称。宪法监督的主要活动是违宪审查。违宪审查是指有权机关为保障宪法实施对法律、法规等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机关、组织和个人的行为进行审查,以对其是否违宪作出裁决的活动。各国根据本国的政治体制法律传统及政治理念,确立了不同形式的宪法监督制度。我国宪法监督的内容是什么?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1)审查法律、法规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合宪性。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以及其他国家机关颁布的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必须遵循宪法,同宪法的原则精神相符合。反之,如果听任这些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同宪法的规定相背离并在国家生活中适用,就必然会损害国家的根本利益,同时也必然要损害到宪法的权威,影响宪法的贯彻实施。
(2)审查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合宪性。包括监督国家机关及其组成人员是否根据宪法办事,是否有严重的越权和失职行为,是否有侵犯公民基本权利的行为,尤其是监督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是否严格按照宪法行使职权。另外,宪法规定了各种国家机关的职权,并要求它们各司其职、协调配合地共同实现国家的职能。如果国家机关之间由于权限不清而发生争议,则势必影响宪法的实施,损害宪法的权威。
(3)审查各政党、团体、企业事业等组织以及全体公民行为的合宪性。因为宪法是最高法,除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宪法外,各政党和其他社会组织以及全体公民也都必须以宪法为最高的行为准则,并负有遵守宪法的义务。就我国而言,宪法监督的内容也应包括对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政策性文件及其行为的审查在内。中国共产党也必须在宪法的范围内活动,党的行为也应同宪法确立的原则精神相一致,否则将会损害宪法确立的社会制度和国家制度的基本原则。
(4)对以上三个方面内容的合宪性审查必须以宪法为准绳。但是宪法条款本身的正确含义在适用时往往由于理解上的不同而产生歧义,从而影响合宪性审查的进行。因而监督宪法实施虽不包括宪法解释的内容,但两者却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各宪制国家均由宪法授权某一有权威性国家机关进行宪法解释工作。
根据《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行使下列职权:
(二)制定和修改除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
(三)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四)解释法律;
(五)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审查和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作的部分调整方案;
(六)监督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国家监察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七)撤销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
(八)撤销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综上所述,我国的宪法条文中已经对监督制度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尤其是在宪法以其最高的权威地位对其下位阶的法律进行严格的审查才能交由公民遵守和适用的,以及相关的行政机关在利用权力的过程中也被严格地规制了其行使的程序和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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