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知道民法总则是一部非常完善的法律,人们生活中的方方面面的问题纠纷都可以依据民法总则来解决民事纠纷,在民法总则中也有对于公司法人的规定,对于公司法人申请法人登记申请报告要按照相关的规定来进行。那民法总则申请法人登记申请报告是什么?下面就对此问题进行详细的介绍。
一、民法总则申请法人登记申请报告是什么?
XX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为发展第三产业,搞好商品流通,方便人民生活,安置下岗人员, XX县轻工业总公司已批准成立XX百货公司。现将该公司的主要情况申报如下:
1、企业地址:XX县中山街XX号
2、注册资金:总额50万元(人民币)
3、从业人数:36人
4、法定代表人:XXX
5、经济性质:集体所有制
6、营范围:主营日用百货;兼营服装、鞋类、针纺织品、五金交电、文化用品及其文体器材。
7、经营方式:零售、批发
XX百货公司现已筹备就绪,拟于2003年9月18日正式开业。特申请办理企业法人登记注册。请审查核准,予以登记。
附件;XX县二轻工业局《关于成立XX百货公司的批复》 (x轻发字[200x] 98号)
XX百货公司组建负责人: (签字盖章)
关于法人设立的原则,不同国家和地区在不同历史阶段对不同类型的法人,甚至对同一类型的法人的设立所采取的原则也不完全一致,因此,法人的设立原则并不是单一的,一成不变的,它因法人的类型不同以及时代的演变而有所差别,概括起来,法人设立的原则有如下几种:
1、放任主义。放任主义也称自由设立主义,即法人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以干涉或限制。
2、特许主义。特许主义是指法人的设立需要有专门的法令或国家的特别许可,在特许主义下设立的法人称为“特许法人”。
3、行政许可主义。行政许可主义又称为核准主义,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应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要经过行政主管部门的批准。
4、准则主义。准则主义也称为登记主义,指由法律规定法人的条件,法人设立时,如果其章程具备规定的要件,无须主管部门批准,就可以直接向登记机关登记,法人即告成立。
5、严格准则主义。严格准则主义是指法人设立时,除了具备法律规定的要件外,还必须符合法律中明确规定的其他一些限制性条款。
6、强制主义。强制主义也称为命令主义,是指国家对于法人的设立、实行强制设立,即在一定行业或一定条件下,必须设立某种法人。
中国的法人设立,对于不同类型的法人采取不同的设立原则。对于企业法人,传统上一律采用行政许可主义,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颁布后,开始有所区别对待,即对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主要采用严格准则主义,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和其他非公司法人的设立仍采用行政许可主义;对于机关法人的设立采用强制设立主义;对于事业单位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的设立,根据《民法通则》第50条第2款的规定,分别采用两种不同的原则;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其设立采用特许主义,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因其一般要经过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其设立采用的是行政许可主义。
很多人对民法总则比较熟悉,因为在生活中遇到的很多问题纠纷都会依据民法总则中的规定来进行处理,这样才能保障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犯,对于申请法人登记报告要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来进行书写,确保公司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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