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生命权是我国宪法明确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有如下:我国现行宪法在《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一章以及其他章节中均没有明确规定生命权。法定的宪法解释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从来没有作出宪法解释,更没有作出关于生命权是我国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的宪法解释。但这并不意味着我国法律不保护生命权,只是没有将其上升之公民基本权利的高度。如果一定要寻找生命权的依据,依据学理解释,宪法第33条即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可以作为法律认可生命权的依据。
二、生命权的规定
生命权是以自然人的性命维持和安全利益为内容的人格权。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这里的生命健康权,实际上是生命权、健康权与身体权的总称,可见我国的立法是将生命权规定为一项独立的人格权而加以保护的,这也是世界上多数国家的立法体例。
生命是生物体所具有的活动能力,而法律意义上的生命仅指自然人的生命,是人体维持生存的基本的物质活动能力。生命是不可以替代和不可逆转的,是人得以存在的体现,是公民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前提和基础,是自然人的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对于人的根本利益,使得维护人之生命安全成为法律的根本任务之一,反映到民法上,便是确认和维护自然人的生命权,保障生命不受非法剥夺,保障生命在受到各种威胁时能得到积极之维护,从而维护人的生命活动的延续,保障公民最高人格利益。
生命权的制定不仅仅是为了维护人民的生命安全同时也是为了更好的保障人民的利益,在法律上是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的。因此在遇到此类问题的时候,拿出法律的武器为自己进行维权是非常重要的,也是为了防止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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