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宪法宪政的关系是什么?

一、宪法宪政的关系是什么?

宪法宪政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宪法宪政互为基础和前提,是形式与内容的关系,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在世界宪政历史发展过程中先有宪政实践,后有宪法文本的制定;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法律体系的核心,宪政宪法规范与宪法实施的政治实践相结合的产物;宪政指导宪法制定和修改,宪法宪政理念的表现形式;宪政宪法的生命,离开宪政宪法就是一纸空文,宪法颁布实施之后,通过修改宪法文本适应宪政理论的新发展和新情况。所以,宪法是静态意义的法律文本,宪政是动态性质的实践过程。

列宁指出:“当法律同现实脱节的时候,宪法是虚假的;当它们是一致的时候,宪法便不是虚假的。”宪政宪法的支柱、动力和灵魂,有宪法而无宪政宪法便失去其真实性、有效性; 其次,宪政是验证宪法“正当性”的关键环节。宪法的“正当性”特指宪法内蕴的应然价值取向,宪法规范应体现公认的立宪主义的宪法观念和精神,表达人民的意志和利益。 总之,实行宪政在正常的条件下,固然是以正当性的宪法为前提,无宪法即无宪政,正当性的宪法宪政的必要条件,但不是充分条件,而宪政又是宪法的灵魂所在。没有宪政动作,宪法就徒有其名,虚有其表。宪法是依赖宪政来得以实施、维护和发展完善的。宪法权威的树立,宪法的实施、完善和发展是寓于宪政之中的。

二、宪政的含义

宪政是指以宪法为依据,以控制权力为手段,以保障人权为目的的政治过程和政治形态。宪政宪法学理论中的基本概念,也是重要概念。中国宪法学者对宪政的认识趋向于同一,一般认为宪政具备以下基本要素:

第一,宪政一词源于西方,其基本价值目标是通过限制政府权力以保证公民的权利;

第二,宪政过程即具有普适价值,又有特殊性,并不存在一个统一的宪政模式;

第三,宪政与民主、法治以及人权有内在的的逻辑联系。

宪政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产物,其存在和发展以一定的社会经济、政治、思想等条件为基础。宪政是法治发展的最高形式,是法律化的政治秩序,宪政是控制政府权力的观念和制度,实行宪政是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

三、宪法的概念

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当一个国家在发展时,也是一定要有相关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国家和公民的各项行为,其中宪法就是属于国家的根本大法,宪法中也会规定国家的制度和性质,同时也会规范公民的权利和义务,当任何的公民做出了任何的违法行为后,都将会受到我国司法机关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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