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则中有关的制度成年人监护是什么
民法总则成年人监护制度是什么
1、按照以往《民法通则》及相关法律法规所建立的监护制度下,制度关注的重点以代管被监护人财产、代为作出民事法律行为、保护交易安全为主,一旦民事主体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将以监护人的意思表示为准,仅考虑监护人代为作出之民事法律行为。
2、而在《民法总则》所设立的新的监护制度下,立法理念发生了重大转变。《民法总则》确立的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和尊重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规定,维护了被监护人人权,尊重被监护人自主决定权。由于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构成部分,故除了涉及监护纠纷外,其他纠纷中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存在争议的,被监护人真实意愿亦将成为审理要点。也就是说,案件审理中,涉及被监护人民事法律行为的,不能仅简单考虑其监护人的意思表示,还需考虑被监护人自身的真实意愿。监护人不再是被监护人的代理者和管理者,而是保障和协助被监护人自身意愿表达的辅助者。当被监护人意思与监护人意思存在争议时,被监护人真实意愿将成为案件的争议焦点。在新的监护制度下,即便上述案件中,王某某被确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法庭确定王某某的意思表示时,仍应考虑其自身的真实意愿,通过最有利于被监护人原则等方式确定其真实意愿,不得简单将监护人的意愿视为被监护人的意愿。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监护制度作为民事主体制度的一部分,对监护人范围、监护人指定程序、被监护人范围、监护职责履行方式、意定监护、撤销监护等问题进行了增改,在原来法定监护的基础上,强调对被监护人真实意愿的尊重,创设了意定监护制度。
第一、重视被监护人真实意愿,《民法总则》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有关部门在指定监护人,以及监护人履行监护职责时,均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
第二、创设意定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二十九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以上两项规定通过意定监护制度,使得监护事宜可以提前得到安排,避免了日后发生纠纷的风险。
民事总则的监护人不单单是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还包含其他类型人的监护人,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的处理方式也是不一样的。民事总则是由国家机关进行制订颁发的,如果需要进行修改,那么也是需要国家机关单位进行重新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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