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包括什么
我国《宪法》规定,民族自治地方分为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三级,划分三级行政地位的主要依据是少数民族聚居区人口的多少、区域面积的大小。
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行政区域划分如下:
(一)全国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
(二)省、自治区分为自治州、县、自治县、市;
(三)县、自治县分为乡、民族乡、镇。
直辖市和较大的市分为区、县。自治州分为县、自治县、市。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都是民族自治地方。
二、民族自治区域
1、民族自治区域设置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在一定的程度上反映了该地方的民族分布状况。在具体的设置规定上,相当于省的民族自治地方成为自治区,介于省与县之间的称自治州,相当于县的称自治县。只有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才是民族自治地方。在设区的市设立的区、在县以下设立的民族乡都不是民族自治地方。
2、民族自治区域法律规定
根据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民族自治地方拥有广泛的自治权。
一是自主管理本民族、本地区的内部事务。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都有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主任或者副主任; 自治区主席、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全部由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公民担任。
二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并可以依照当地民族的特点,依法对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变通规定。
宪法是我国最高法律,其他的法律都是根据宪法进行编订的,宪法是中国的根本大法,治国大法。宪法中对名族自治区进行划分,是按照等级进行划分的,主要是根据人民的长居住地和人口的多少按照级别划分,跟其他的民族一样,没有特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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