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在生产生活中,越来越多的项目是由多方合作的情况下来完成的。为了确保双方的利益,也为了项目可以更好地进行,双方在进行生产前,一般都会签订合同。但是,很多人都遇到过这样的问题,在经过“第三人”的欺骗情况下而签订的合同。这种情况下签订的合同,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就是很重要的。接下来,律图小编将对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有效吗的问题进行介绍。
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使一方当事人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进行的法律行为,如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行为存在,受欺诈或者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该法律行为。该法律行为在撤销之前,该法律行为有效。一旦请求撤销之后,该法律行为自始无效。故第三人实施的欺诈或者胁迫行为,对于受欺诈或者胁迫方而言,就是一种相对无效的法律行为。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关于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的定义
欺诈指因一方故意告知虚假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作出错误的意思表示。
胁迫是指由于一方以给另一方本人及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名誉、财产等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后者作出违背真实意思的意思表示。
三、“第三人”的范围
民法上的欺诈具有特定的含义,是指在双方法律关系中一方对于另一方的欺诈,严格区别来自第三人的欺诈。在现实生活中,交易一方常常利用第三人对交易对方就行欺诈,我国民法对于因第三人胁迫或欺诈而订立合同,关于“第三人”的界定却是留下了空白。笔者认为,这里的“第三人”并非当事人一方与相对人以外的任何人,而是受到特定的限制,以下三类人不属于“第三人”,具体而言:
第一,第三人不包括合同相对方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或作为其缔约辅助人参与从事行为的人。对由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代理人以及辅助人实施的欺诈或胁迫行为,合同相对人必须将其归责于自己;
第二,在有些情况下,若第三人与合同相对方在利益方面具有密切联系,以至于从被欺诈一方当事人的角度来看,二者看上去在经济上系为一体,视同其自己对相对人的欺诈;
第三,为第三人利益合同之中的受益第三人并非一般意义上的“第三人”的范畴。
通过小编的介绍可以得知,第三人主要是指除双方主要的责任人外,看似中立的一方,或者表面为第三人,实则和一方有利益瓜葛的。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第三人欺诈签订的合同是无效的。在现实生活中,大家进行生产生活中,一定要小心谨慎,尤其合同的签订那是相当重要的,在签订时,一定要再三斟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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