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的基本原则也是在某种程度上强化了我国宪法的法律属性的,宪法同时也集中体现了充分发扬民主的治国理念,在国家建设和改革不同时期都离不开我国的宪法。我们在了解宪法之初,首先就应该认识一下宪法有两个原则的依据是什么?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详细的解释一下。
一、民主集中制原则。
民主集中制由列宁最早提出,概括地说,就是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它既是党的根本组织原则,也是群众路线在党的生活中的运用。
《党章》对民主集中制提出了六条基本原则:党员个人服从党的组织,少数服从多数,下级组织服从上级组织,全党各个组织和全体党员服从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中央委员会;党的各级领导机关,除它们派出的代表机关和在非党组织中的党组外,都由选举产生;党的最高领导机关,是党的全国代表大会和它所产生的中央委员会;党的上级组织经常听取下级组织和党员群众的意见,及时解决他们提出的问题;党的各级委员会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党禁止任何形式的个人崇拜。
在社会主义国家,权力制约原则表现为议行合一,即权力统一原则和民主集中制原则。这一社会主义的宪法原则是由巴黎公社所创建而为后来的社会主义宪法具体化,它在理论上确认国家权力的不可分割性,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机关作为统一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它并不排斥行使国家权力的各部门之间的分工,但以代表人民意志的立法权作为主导,一切国家机关向人民的代表机关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另一方面,这一原则并不排斥平衡与制约,而是在国家权力的统一和人民代表机关属于主导地位前提下的平衡与制约。
二、社会主义法治原则。
中国共产党第十五次全国代表大会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在治国基本方针和策略方面的重要进步和提高,是对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制度和原则的更加有力的保障;十五大报告指出,依法治国把坚持党的领导、发扬人民民主和严格依法办事统一起来,从而明确了党的领导、人民民主和依法治国三者的关系;提出法制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必须紧密结合,同步推进;从而为在新旧世纪之交的中国社会的全面进步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顺利发展进一步指明了道路和提出了奋斗目标;同时也为探索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原则和特征指明了方向和提供了依据。
由此可见,宪法有两个原则主要是体现了我国的宪法是属于社会主义法治,民主集中制的这两个最重要的原则的。所谓社会主义法治是因为我国的宪法把国家权威和党中央的绝对领导力进行了更进一步的明确,而同时国家的权力又受到中国人民代表大会的监督,重大政策的实施全部都是由人大代表进行表决的,民主集中制就体现在人大代表的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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