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修正案适应保护私有财产的客观需要,将《宪法》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修改为:“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宪法规定了保护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但是具体实施方面则是通过刑法、民法等具体法规体现和实施的,我国目前并没有像西方一样能允许公民基于宪法直接起诉的。
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本条根据上述规定,列举了收入、房屋等最常见、最重要的几类私有的不动产和动产。
1、收入。是指人们从事各种劳动获得的货币收入或者有价物。主要包括:
(1)工资。指定期支付给员工的劳动报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工龄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特殊情况下支付的报酬等;
(2)从事智力创造和提供劳务所取得的物质权利,如稿费、专利转让费、讲课费、咨询费、演出费等;
(3)因拥有债权、股权而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4)出租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所得;
(5)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建筑物、土地使用权、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6)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所得;
(7)从事个体经营的劳动收入、从事承包土地所获得的收益等。
2、房屋。房屋是我国公民最主要最基本的生活资料,包括依法购买的城镇住宅,也包括在农村宅基地上依法建造的住宅,也包括商铺、厂房等建筑物。根据我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以及本法的规定,房屋仅指在土地上的建筑物部分,不包括其占有的土地,城镇房屋占用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宅基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私人可以对房屋享有所有权,对该房屋占用的土地只能依法享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或者宅基地使用权。
3、生活用品。是指用于生活方面的物品,包括家用电器、私人汽车、家具和其他用品。
4、生产工具和原材料。生产工具是指人们在进行生产活动时所使用的器具,如机器设备、车辆、船舶等运输工具。原材料是指生产产品所需的物质基础材料,如矿石、木材、钢铁等。生产工具和原材料是重要的生产资料,是生产所必需的基础物质。
5、除上述外,私人财产还包括其他的不动产和动产,如图书、个人收藏品、牲畜和家禽等。
这是我国的宪法进一步的完善了对于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的保护制度,不过,就算是我们合法的私有财产被侵犯了,一般也只能通过刑法或者是民法来进行维权,因为现在我国几乎是没有任何的事情能够直接基于宪法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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