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的宪法当中专门完善了对于公民私有财产的保护,其他法律当中对公民私有财产的规定也是基于宪法的基础之上,公民私有财产就是因为被法律所保护,所以在被侵犯的情况下国家才有法可依的能够进行解决的。私有财产这应该都是我们每个人都关注的一个问题,那么,私有财产的宪法保护的规定是什么?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这样修改,进一步完善和发展了私有财产保护制度。
一是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现行法律对私有财产的保护有一系列规定,而现行宪法的有关规定则不相适应。这次宪法修正案提升了私有财产保护的法律地位。
二是加大了对私有财产的保护力度。这次宪法修正案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侵犯”在现代汉语中有侵入、触犯、非法干涉、损害权利之意。“不受侵犯”亦即不得侵入和触犯,不受非法干涉,权利不受损害,从而强调了保护私有财产的严肃性。 第二,扩大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这次宪法修正案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形态不再一一列举,采取概括的方式,改用“私有财产”和“私有财产权”的表述,实际上扩大了私有财产的保护范围。 一是进一步明确了国家对全体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都给予保护,保护范围既包括生活资料,又包括生产资料。按照这次宪法修正案的规定,公民的各类私有财产都受法律保护。只要公民的财产是合法的,不论是有形的,还是无形的;不论是动产还是不动产;不论是生活资料,还是生产资料,或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新出现的其他财产权利,法律都给予保护。当然,这里保护的是“合法”私有财产,不合法的私有财产是不受保护的,如贪污、受贿、盗窃、抢劫等用非法手段得来的财产不在保护之列。明确这一点很重要,就是要强调受保护对象的合法性,以引导人们通过合法经营、辛勤劳动致富。 二是用“财产权”代替“所有权”,在权利含意上更加准确、全面。
财产权是相对于人身权而言的。有关财产权的理论和观点有很多种,解释也不尽相同。一般来说,财产权是指民事主体所享有的具有一定物质内容并直接体现为经济利益的权利,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权。其中,物权是指自然人、法人直接支配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而财产所有权则是指财产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显然,财产权和所有权的内涵和外延有明显的区别。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尽管对有形财产的保护仍然是非常重要的,但各种投资权益和无形财产也是十分重要的,在知识经济和信息时代尤其如此。“所有权”的内涵无法包括诸如公民的投资权、股权、知识产权、营业自由以及诸如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权、债权之类的权利。
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法律规定是广泛的,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
一是民事法律方面。民法通则对私有财产的保护作了比较全面的规定,比如规定:财产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公民的个人财产,包括公民的合法收入、房屋、储蓄、生活用品、文物、图书资料、林木、牲畜和法律允许公民所有的生产资料以及其他合法财产;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侵占、哄抢、破坏或者非法查封、扣押、冻结、没收;债权人有权要求债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履行义务,合同的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部履行自己的义务;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公民、法人依法取得的专利权受法律保护;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依法取得的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公民对自己的发现享有发现权;并对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作了规定。合同法、担保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和商标法对公民财产权保护又进一步作了具体规定。
二是行政法方面。行政处罚法、行政许可法、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以及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房地产管理法等部门行政法对于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都有重要作用。尤其是国家赔偿法,它规定了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权依法取得赔偿。这些法律对公共权力侵犯公民权利造成的损害提供了救济渠道。
三是刑事法律方面。刑法专门对私有财产作了界定,设专章规定了侵犯财产罪,规定:抢劫、盗窃、诈骗、抢夺、聚众哄抢、非法占有、敲诈勒索、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等行为,构成犯罪的,都要追究刑事责任;此外,还设专节规定了侵犯知识产权罪。
宪法当中提到我国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不能够照受到任何人,包括是国家行政机关的侵犯。如果为了公共的利益确实需要占用公民私有财产的话,那也应该对公民进行合理的补偿,可以说对民众合法的私有财产是加大了保护力度的。而且在民法、继承法和其他很多法律当中都有提到对私有财产的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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