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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2021年1月1日起《民法典》正式施行,《民法总则》同时废止。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主体的形式更加多样化,法人的类型也出现了很多新的变化,按照法人活动的最终目的来进行简单区分,民法典将之大致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那么,在具体实践中,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呢?

一、非营利法人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八十七条规定:为公益目的或者其他非营利目的成立,不向出资人、设立人或者会员分配所取得利润的法人,为非营利法人

非营利法人包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

二、怎么设立非营利法人

(1)具备法人条件,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提供公益服务设立的事业单位,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事业单位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2)事业单位法人设理事会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理事会为其决策机构。事业单位法人的法定代表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产生。

(3)具备法人条件,基于会员共同意愿,为公益目的或者会员共同利益等非营利目的设立的社会团体,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社会团体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社会团体法人资格。

(3)设立社会团体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会员大会或者会员代表大会等权力机构。

社会团体法人应当设理事会等执行机构。理事长或者会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4)具备法人条件,为公益目的以捐助财产设立的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等,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捐助法人资格。

依法设立的宗教活动场所,具备法人条件的,可以申请法人登记,取得捐助法人资格。法律、行政法规对宗教活动场所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5)设立捐助法人应当依法制定法人章程。

捐助法人应当设理事会、民主管理组织等决策机构,并设执行机构。理事长等负责人按照法人章程的规定担任法定代表人。

捐助法人应当设监事会等监督机构。

捐助人有权向捐助法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理情况,并提出意见和建议,捐助法人应当及时、如实答复。

捐助法人的决策机构、执行机构或者法定代表人作出决定的程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法人章程,或者决定内容违反法人章程的,捐助人等利害关系人或者主管机关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决定,但是捐助法人依据该决定与善意相对人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不受影响。

综上所述,民法典规定非营利法人包括的种类主要是四大类,均不以营利为目的,其中,事业单位是根据经济发展需要而设立的,社会团体是以会员的根本意愿和共同利益为基础设立的,基金会和社会服务机构是明确以公益为目的,经财产捐助设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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