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检法机关为了防止犯罪嫌疑人对刑事诉讼的正常推进进行妨碍,或者犯罪嫌疑人想要逃避侦查或对社会有危险的情形出现而采取逮捕行为。依据相关法律,逮捕是暂时对人身自由剥夺的一种强制手段。那么宪法规定逮捕的有关法律规定是什么?
一、逮捕的决定权属于检察院、法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任何公民,非经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不受逮捕。禁止非法拘禁和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或者限制公民的人身自由,禁止非法搜查公民的身体。宪法三十七条的规定包括以下几层内容:
1、任何公民的人身自由不受侵犯,包括犯罪嫌疑人。
2、任何群众组织、机关单位都无权剥夺公民的人身自由。
3、只有政府的公安机关才能逮捕公民。
4、公安机关无权决定逮捕公民。公安机关执行逮捕必须有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批准或者决定。
二、逮捕公民必须符合法定条件
1、必须有该公民构成犯罪的证据。
2、必须是可能判处以上刑罚。
3、并非需要判刑的人都需要逮捕。依修订后的第七十九条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尚不足以防止发生下列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
(一)可能实施新的犯罪的;
(二)有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的;
(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四)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
(五)可能自杀或者逃跑的。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十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或者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曾经故意犯罪或者身份不明的,应当予以逮捕。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
三、逮捕的实施程序:
1、公安机关侦查的案子,发现需要逮捕的,报检察院批准。只有检察院享有批捕权。《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由检察长决定。重大案件应当提交检察委员会讨论决定。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应当根据情况分别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对于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应当立即执行,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不批准逮捕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说明理由,需要补充侦查的,应当同时通知公安机关。
2、检察院决定是否批准逮捕时,要听取犯罪嫌疑人和辩护人的意见。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讯问犯罪嫌疑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一)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二)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三)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人民检察院审查批准逮捕,可以询问证人等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辩护律师提出要求的,应当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3、国家工作人员犯罪,由检察院侦查并决定是否逮捕。审判阶段,由法院决定是否逮捕。
4、异地逮捕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逮捕时,应当通知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逮捕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从而保证逮捕任务的顺利完成。
5、逮捕手续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律由公安机关执行。执行逮捕的人员不得少于2人,执行逮捕时,必须向被逮捕人出示逮捕证,并责令被逮捕人在逮捕证上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6、及时讯问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后,提请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批准或决定逮捕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应当在24小时之内进行讯问。对于发现不应当逮捕的,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立即释放。立即释放的,应当发给释放证明。
7、关押场所新《刑事诉讼法》规定:逮捕后,应当立即将被逮捕人送看守所羁押。
8、不得秘密逮捕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逮捕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
四、必要性审查新《刑事诉讼法》增加一条,作为第九十三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逮捕后,人民检察院仍应当对羁押的必要性进行审查。对不需要继续羁押的,应当建议予以释放或者变更强制措施。有关机关应当在十日以内将处理情况通知人民检察院。”
五、及时纠错《刑事诉讼法》规定: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如果发现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强制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撤销或者变更。公安机关释放被逮捕的人或者变更逮捕措施的,应当通知原批准的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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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拘留后转逮捕是不是就该判刑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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