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解释的意义
美国著名的法官和宪法解释学者卡多佐在其《法律的成长—法律科学的悖论》一书中写道:“我们在法律中不可避免地都要面临这样一个悖论,法律中不加制约的稳定不变和不加限制的随意变动都具有同样可怕的破坏力,法律要生存下去就必须处理好稳定性和变动性的关系,既要稳定又不能静止不变。要依靠某种非凡的智慧将两者协调地结合在一起,使其趋势一致”。而他所说的某种非凡的智慧指的就是法律解释,在宪法体系中就是宪法解释,可见宪法解释对于宪法的实施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
法律的规定往往精炼概括,原则性较强,而宪法作为根本大法,这种特点更为明显,往往寥寥几句话就规定了国家的公权力,寥寥几个词就道出了公民的基本权利。这种概括性和原则性有利于宪法的稳定性,却不利于宪法的适用,因而在我国作为根本大法的宪法在判决中被引用的案例寥寥无几,使得宪法被束之高阁,供奉在“法律神坛”之上,使得宪法仅仅是“写着公民权利的一张纸”。但法律的生命力在于“接地气的实施”而非“束之高阁的神圣”,宪法要想真正实施就必须走下“神坛”,而宪法解释使人们能够对宪法条文的含义进行准确的定位和把握,从而使宪法得以顺利实施。
另外,宪法的实施也离不开一个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而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离不开对宪法权威的树立。因为宪法在一国的法律中居于最根本最重要的位置,没有宪法权威,宪法统帅下的各个法律的权威就不能完全树立起来,那么想要建立起统一高效且权威的法制也只能是一句空谈。然而要树立起宪法权威,就需要宪法被有效地适用,因为宪法的规定不明确会导致宪法适用过程中各个适用主体分歧并立、矛盾丛生,导致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党政机关、法律从业人员甚至广大社会公众对宪法条文含义各执一词,陷入“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混乱之中。因此具有特定性、具体性、终局性等特点的宪法解释就是解决上述纠纷,避免上述混乱的最好方法,用权威的宪法解释来定一个标准,树一个标杆,这样各个适用宪法的主体就能遵循此标准对宪法进行适用。因而宪法解释能树立宪法权威、维护法制统一进而为宪法实施提供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社会总是在不断地发展和变化,唯一不变的就是变化本身。社会发展会给宪法的实施造成阻碍,宪法的相对稳定性和静止性会使得其跟不上社会发展的脚步,但法律必须要伴随着不断变化发展的社会发展,宪法更应如此。为了使宪法适应这种社会变化,我们可以运用宪法修改、形成宪法惯例、进行宪法解释这三种方法。然而宪法修改需要巨大的人力物力,需要严于其他法律的程序,还要附上对宪法权威的一定程度的削弱为代价,宪法惯例则需要旷日持久的时间,相比于前两种方法,宪法解释就显得更温和、更经济、更能维护宪法的权威性和统一性。权衡各方面因素,宪法解释无疑是宪法发展的重要方法
法律的稳定性和适应性的矛盾是法律从其诞生之初就具有的,可以说是从“娘胎”中带来的,法律的目的在于以有限且固定的规则去体现无限且变动的社会进而去规范性格心理各异的人们的行为。稳定性是法律的权威所在,适应性是法律存在的根本目的,法律本身的性质就决定了这种矛盾,但是稳定性和适应性二者的矛盾不是取其一或是偏重其一的方法就可以解决的,是需要依据不断变动的社会现实统筹兼顾予以调节的。而宪法解释就是统筹兼顾宪法稳定性和适应性的最佳方法,既可保障宪法的稳定性,也可增强宪法的适应性,使得宪法可以在不断变动的社会中平稳而又不失灵活地发展。
综上所述,我们知道了宪法解释的意义所在,每个国家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这是保证社会能够正常运行的一种特殊手段。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来说,宪法就是我们国家的基本大法,是最基础的法律。宪法解释能够使人们对宪法有更深刻的认识,创造一个一个良好的社会环境和法律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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