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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总则和侵权法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总则和侵权法的规定是什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于1986年4月12日通过,自1987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通过,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

《侵权责任法》的绝大部分内容,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是一致的,但也有少数规则存在差异。如,《民法通则》第119条:“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侵权责任法》第16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如何适用法律?若《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适用《侵权责任法》,抑或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民法通则》是上位法,《侵权责任法》是下位法。若二者不一致,应适用《民法通则》。

有人认为,《侵权责任法》是新法,《民法通则》是旧法。若二者不一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有学者认为,“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还没有修改、废除的情况下,如何在司法中克服二者之间的矛盾尚待有关部门作出决定。‘新法优于旧法’的原则在此似乎并不适用。因为《民法通则》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法律,而《侵权责任法》则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法律,前者的效力更高一些。我们说‘新法优于旧法’一般是指同一机关通过的新旧法律。”(张新宝:《侵权责任法》,3版,10页,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3)。

笔者认为,对于2010年7月1日后发生的侵权案件,若《侵权责任法》与《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不一致,应适用《侵权责任法》。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67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7条,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补充和修改,但是不得同该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

民法通则》的一些条款,已被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2009年12月26日修改。如,对《民法通则》第119条的修改,体现于《侵权责任法》第16条。即,《侵权责任法》第16条,是对《民法通则》第119条之修改。

二、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关系是什么

民法总则是未来民法典的首要组成部分。按照全国人大公布的立法规划,民法典的立法构成中包括民法总则、合同编、物权编、侵权责任编、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等,此种立法体系是在总则编的基础上对各项民事制度作出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从而使得总则编和各分编形成一个有机整体。从“民法典”上述内在结构的构成体系来看,凡被纳入民法典分编的各单行法,在民法总则施行后至民法典颁行前均应属于民法总则的下位法,而不是民法总则的特别法。在合同法、物权法、公司法这三大民商事基本法中,只有公司法属于民法总则和未来民法典的特别法而不是下位法。

实际上可能有些人对于民法总则和侵权法之间的关系并不是特别的清楚,主要还是因为民法当中会涉及到一些侵权法律,所以在法学理论界也存在着一些争议,比如说有的人认为它们是上下位法之间的关系,还有就是新法和旧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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