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合伙,是指企业和企业之间或企业与事业单位之间依照合伙协议共同经营的形式。中国民法通则规定的法人联营形式之一。法人合伙与个人合伙的性质比较接近,具有下列属性:(1)法人合伙是两个以上法人的联合体,为共同的目的和利益结合在一起。(2)各方按合伙协议确定各自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出资额、盈余分配、债务承担、退伙、解散等。(3)合伙组织的财产由各方共同投资,投资的财产和合伙经营中积累的财产属联营各方共同享有。(4)合伙组织可以起字号、有名称,对外以合伙的名义独立从事民事活动。(5)对于合伙的偾务,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杏照法律的规定或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二、主要特征
其一,法人合伙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联合组织。所谓不具有法人资格,是指这种合伙组织体不同时具有《民法通则》第37条所规定的法人成立的四项条件。根据现行工商法规的规定,设立法人型联营企业,在申请登记时,应当出具投资证明,并在联营章程中载明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而法人合伙则免于申报注册资金,法人合伙的成员须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其二,法人合伙的主体限于企业法人、事业法人。另外根据我国有关规定,党政机关和隶属党政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军事机关、工会、共青团、妇联、文联、科协和各种协会、学会及民主党派等,不能成为法人合伙的主体。
其三,法人合伙合同是合伙组织存在、活动及其成员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础。合伙合同除具有经济合同的一般法律特征外,还具有两个明显的特点:一是合伙合同是典型的诺成合同,只需当事人协商一致即可成立,不必履行任何特别要求的方式。二是合伙合同是双务合同。合伙各方经过协商确定对等的义务,它不像一般双务合同那样,有对价的特点,而且内容也是相同的,如都有出资义务。即合伙合同具有“平行性”的特点。与一般合同的“对向性”不同。
其四,法人合伙各方的法律地位是平等的。法人合伙当事人之间要订立合同,合同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利益分配风险负担、合伙的加入和退出、组织机构的产生和人员任免等。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关系不同的是,在一般合同关系中,当事人双方之间的厉害关系是对立的,而法人合伙协议当事人之间是鉴于意思表示的一致而建立一个利益共同体,因此相互之间存在平行的利益关系。
其五,法人合伙各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共同投资是合伙企业进行合伙经营和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基本条件。没有共同出资,也就谈不上共同经营。各合伙人对于联营的共有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在法人合伙中,共同经营问题直接涉及合伙各方的切身利益,所以,对各合伙人在共同经营中的权利义务,经营计划和其他重大业务决策等,必须由合伙各方共同协商决定。具体执行合伙事务时,可以由合伙各方共同执行,也可以经合伙各方协议,由合伙一方或多方执行。
其六,法人合伙各方投入的财产仍归各方所有,但由合伙各方共同使用,合伙所得利益和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由各方按出资比例、协议约定或法律的规定分担。法人合伙形成的财产,是合伙组织的共有财产,由合伙组织统一使用。由合伙形成的财产暂时与合伙各方相脱离,合伙各方对这一财产均无独立的支配权,这一支配权归属合伙组织行使。同时,在出资的基础上所形成的经营所得也为联营各方所共有,合伙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分配利润。法人合伙成员对合伙债务以各自所有或经营管理的财产,按照出资比例或协议的约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是合伙与法人在财产责任方面的本质区别。
我国的经济水平提高,也会有越来越多的企业随之建立起来,那么企业会根据类型而划分为不同的企业类型,国家为了更好的规范和控制企业的行为,也是制定了公司法,同时也会要求所有的企业在注册和经营的过程中都要遵循,如果做出了违法行为后也会受到相应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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