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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其实在现实生活当中,很多人在从事一建活动的时候,可能是受第三方骗取,违背自己的真实意愿而进行的。比如说在签订合同的时候,有时候自己是在不知道真实情况下而订立的,但是如果是属于这种情况,并不是说自己签订了合同就要必须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我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起实施)当中对其有着明确的规定,下面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一、《民法典》笫一百四十九条的规定是什么?

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二、欺诈订立合同的效力:

民法典》第148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584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经营者对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数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

我们可以看出,在我国《民法典》第149条当中规定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得其中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申请法院进行撤销的。另外如果因为欺诈而订立的合同是不具备法律效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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