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3年7月13日,李某在一施工单位院内大树下乘凉,由于没有注意到旁边施工队伍在干活,随时有危险发生的情况,被正在施工的推土机勾起的铁管子打伤,送进医院住院6天。出院后李某的伤情经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罐骨骨折内固定、上颌骨骨折内固定评定为八级伤残;医疗终结时间评定为伤后六个月;护理时限评定为伤后二个月;右颊部凹陷填充治疗费用为捌仟元左右。损伤部位如一期愈合,取内固定费用为伍仟元左右,李某还为此支付会诊费100元、鉴定费2700元。
办案思路及心得
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六条 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搁置物、悬挂物发生倒塌、脱落、坠落造成他人损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一条 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害人的民事责任。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 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因此,被告作为单位,有义务保证其施工现场的环境安全,原告在被告施工处受伤,被告负有管理不利的责任,故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因受伤所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的诉讼请求,应依法予以支持。但原告作为一个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的日常行为也负有谨慎的注意义务,其明知被告的单位正在施工,存在危险而进入院内大树下休息,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裁判结果
经法院审理认为,由于原、被告双方都存在过错,经法院当庭调解各自承担全部损失的百分之五十,即被告给付原告人民币68376.50元,原告自负68376.50元,诉讼费用各担一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