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许多的城乡结合部,大家都会见到一些再建的房屋。其实这些建筑都是违法进行建设的,司法机关会定期对这些违法建筑进行拆除。那么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拆除条件和执法机关有哪些呢?下面律图小编将带来相关的解答。
《土地管理法》第八十三条 依照本法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自行拆除;对继续施工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 关有权制止。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对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责令限期拆除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又不自行拆除 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根据补偿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
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的条件是,未经审批及规划许可的,违法建造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的相关内容。行政强制法实施以前,对违法建筑强制拆除的有关规定不统一,行政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实践操作也繁多冗杂,对法制的统一性造成了严重影响,损害了法律的权威。那么。以上就是关于强制拆除违法附属物的法律依据,拆除条件和执法机关的介绍,如果您还有相关问题想要了解,可以向我们律图的在线平台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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