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永源律师法制论坛》以法说案(四)
农 村 土 地
征 收 与 补 偿
网友问:
罗律师,最近有一个商人来我们村征占土地,说是要在我们这里建一个旅游公司,我也跟其他村民一样,与他签了土地买卖合同,村支书也在合同上签了名,村委会也在合同上盖了章,不知道这个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又不知道有多少种补偿?各种补偿是什么意思?补偿费怎样分配?补偿标准规定如何?不知道我是否吃亏了,想请罗律师帮我解释一下。
罗永源律师答:
网友你好!
你问的第一个问题是:你与开发商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有没有法律效力?
回答如下:
土地征收的主体是国家。土地征收的程序大致是,由需要用地的单位,向当地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提出用地申请,经上级土地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由当地人民政府统一征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没有向农民征收土地的权利。不论是村民个人,或者是村民委员会,未经国家土地主管部门的批准,私自买卖土地,都是违法的。违法行为签订的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也是没有法律保障的。
你与开发商私自签订的土地买卖合同,尽管村党支部书记签了字,村民委员会盖了章,但由于该合同违反了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此,该合同是没有法律效力的,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回答如下:
二是多余劳动力安置费;
三是青苗(即农作物)补偿费;
你问的第三个问题是:各种补偿费是什么意思?
回答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造成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失去了赖以生存的生产资料,而给予农民的经济补偿。
多余劳动力安置费,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安家费。是因国家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后,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土地必然减少,不幸中就造成了该被征收土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了多余的劳动力(即土地减少后,人口不幸中相对增加),因而给予这些多余劳动力生活上安置的经济补偿。
青苗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后,造成该被征收土地的农业承包经营者,在该被征收土地上的青苗损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是因国家征收土地后,造成该被征收土地附着物的所有人,在该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损失,而给予的经济补偿。
回答如下:
土地补偿费,是补偿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的,因此,该集体经济组织中的每一个成员,都有权利参与享受与分配。
多余劳动力安置费,是用于安置多余劳动力个人的生活补偿的,若该多余劳动力需要安置,其安置费则发给被征收土地的集体经济组织,或者发给负责安置该多余劳动力的有关单位。若该多余劳动力不需要安置,其安置补偿费则直接发给该多余劳动力个人。
回答如下:
土地补偿费和多余劳动力安置补偿费的补偿标准,土地管理法有明确规定。
比如耕地的征收补偿费,是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补偿;
多余劳动力安置补偿费,是依照需安置人口,按照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补偿,最高每公顷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15倍;
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偿费总和,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
青苗补偿费和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的补偿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具体情况自定。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按照实际损失来补偿。
以上补偿标准的规定,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可适当调整。
农村私自买卖土地,常常存在着一些掌握着农村生杀之权的人员,上通下达,相互沟通,肆意压低土地买卖价格,坑害老百姓,从中中饱私囊的现象,可憎可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