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土地得到合理的分配、资源得到有效地利用,国家需要依据法定的程序征收农民的土地,并且合理安置和补偿被征地农民。 国家在征收土地时是有规范的交付手续和流程的,所以在征地过程中需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法律条文合理执行。清楚了解国家征收土地交付手续的内容,对农民被征收土地的过程中有很大的帮助,接下来本文为您解答这一问题,请您往下阅读。
政府征地的规定在我国《土地管理法》中有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
1、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外。
前款所称依法申请使用的国有土地包括国家所有的土地和国家征用的原属于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
2、第44条规定建设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应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道路、管线工程和大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和村庄、集镇建设用地规模范围内,为实施该规划而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按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分批次由原批准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机关批准。在已批准的农用地转用范围内,具体建设项目用地可以由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本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占用土地,涉及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
3、第45条规定征收下列土地的,由国务院批准:
(一)基本农田
(二)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
(三)其他土地超过七十公顷的。
征收前款规定以外的土地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国务院备案。征收农用地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先行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其中,经国务院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征地批准权限内批准农用地转用的,同时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不再另行办理征地审批,超过征地批准权限的,应当依照本条第一款的规定另行办理征地审批。
4、第46条规定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第47条规定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6、第48条规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后,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公告,并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意见。
7、第49条规定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以上就是国家政府征收土地的流程和手续,总而言之,国家征地需要遵循严格的流程,并向农民召开听证会听取农民的意见,确定方案后上报上级层层审批,每一样手续和流程都不能出现纰漏, 具体的征收土地交付手续当地在征收土地时会有更加详细的说明,更多的法律知识您可以上律图咨询我们专业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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