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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是如何实施的?

随着我国的经济发展,国家为了支持大型工程的建设常常需要向土地使用者征收使用土地,这就涉及到征地补偿问题。广西省国土资源局发布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以此来规范广西省的征地赔偿问题。下面就跟随小编来了解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是怎样实施的?

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的实施时  间  

新一轮的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附着物准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南宁市和玉林市城区范围内实施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新一轮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同步于2016年1月1日起实施,2013年各地公布的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和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停止实施,2016年1月1日后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批准的用地,其征地补偿按新标准执行。

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的具体内容

新一轮的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附着物适用于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区域范围内集体农用(基本农田和自然保护区除外)的征收补偿,涉及征收基本农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标准的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建设用地的,按照不低于一般农用地征收补偿标准的0.4倍进行补偿;征收集体未利用地的,按照一般农用地补偿标准的0.1至0.4倍进行补偿;新增乡(镇)、村,参照相邻乡(镇)、村、村中较高的征地补偿标准执行;依法收回国有农用地的,可按照有关规定参照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进行补偿。

在执行新标准过程中,遇到跨区域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差距过大或确需提高水田、菜地、鱼塘的征地补偿标准时,各市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经依法履行听证和告知程序后,对统一年产值标准予以适当提高并公告后实施,同事抄送广西省国土资源厅备案,提高后的标准不得低于自治区注定的统一年产值标准。

使征收赔偿、被征群众安置等问题有了具体的解决方法,即有利于国家的发展又维护了群众的利益。作为一个合格的居住在广西省的公民,应该了解广西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 附着物,积极配合国家征地,实现双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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