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面范围内广泛掀起的城镇化建设的大潮中,广西省玉林市也积极参与其中,按照相关政策的规定,在建设项目规划确定后,对于因建设使用需要征收的土地,需提前进行公告,并制定相应的补偿和安置办法,那么,玉林沙田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是多少呢?
根据玉林市城市发展需要,拟征收玉林市辖区石和镇云茂、塘茂、旺久村和沙田镇库存顶村的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一、拟征收土地范围、面积、用途
经初步调查,拟征收土地地块1位于玉林市辖区石和镇云茂村第8、9、11村民小组及旺久村第1、4、5村民小组的林地以东,石和镇云茂村第11村民小组及塘茂村第4、5、9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南,石和镇塘茂村第10、11、14村民小组的水田、林地及旺久村第1、2、3、4、5、11村民小组的林地以西,石和镇旺久村第11、22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北;地块2位于玉林市辖区石和镇塘茂村第4村民小组的林地以东,石和镇塘茂村第4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南,石和镇塘茂村第8、9村民小组的水田、其他草地、林地以西,石和镇塘茂村第4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北;地块3位于玉林市辖区沙田镇库顶村第1村民小组的林地以东,沙田镇库顶村第1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南,沙田镇库顶村第1村民小组的林地以西,沙田镇库顶村第1村民小组的林地以北范围内权属为玉林市辖区石和镇云茂村第3、4、6、7、8、9、10、11村民小组,塘茂村第2、4、5、7、8、9、10、11、12、13、14村民小组,旺久村第1、2、3、4、5、9、11、12、13、14、22村民小组,沙田镇库顶村第1村民小组的集体土地,以上3个地块共2596.58亩集体土地,作为玉林市城市建设用地。
二、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五十三至五十五条、《广西壮族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关于印发新一轮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的通知》(桂国土资发〔2015〕89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玉林市征地统一年产值标准(2015年更新调整)的通知》(玉政发〔2016〕4号)的相关规定,补偿标准如下表:
水田:48800元亩;
旱地:47500元亩;
园地:47500元亩;
林地:47500元亩;
坑塘水面:49700元亩;
沟渠:47500元亩;
农村道路:47500元亩;
设施农用地:47500元亩;
农村宅基地:48800元亩;
殡葬用地:47500元亩;
其他草地:19520元亩。
三、农业人口安置办法
依法实行货币补偿和社会保障安置方式安置,征收集体农村宅基地的按照《玉林市人民政府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通知》(玉政发〔2010〕36号)和《玉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征收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及房屋等建构筑物补偿安置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玉政办发〔2013〕117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实行统规统建连排式房屋安置方式安置。另外,涉及被征收耕地的农村集体,按被征收耕地面积的8%标准安排留置地,作为该农村集体的生产生活用地,所安排的8%留置地面积,计算到周边规划道路中心线。
综上所述,玉林沙田征收土地主要是地块三的区域,当地政府根据最新的土地年均产值,按照水田、旱地、林地、沟渠等不同的种类制定了补偿标准,同时,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人提供房屋安置,农村集体也可预留耕地面积的8%作为日常生产生活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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