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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征收时,征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一、房屋征收时,征收方需要提供哪些文件?

1.房屋征收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征收房屋的,需要由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还应当及时公告。

房屋征收决定一般应当包括:征收目的;征收范围;征收部门;征收实施单位;征收补偿方案;签约期限;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和期限;其他事项。

房屋征收决定应当进行公告,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进行公告,被征收人可以通过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获取。如果征收方进行了公告,被征收人一定要仔细阅读公告内容。如发现自己的房屋不在征收范围内,政府征收目的违法、作出征收决定的主体不适格等问题,都是可以拒绝签补偿协议的,及时启动法律程序维权。

2.征收补偿方案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拟定征收补偿方案后,应当报市、县级人民政府。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征收补偿方案一般包括以下内容:1.征收目的;2.征收范围;3.征收补偿方式;4.搬迁过渡方式及期限;5.补助及奖励费标准;6.征收补偿资金;7征收实施步骤;8.征收实施单位;9.签约期限;10.其他事项。如果征收方没有将征收补偿方案依法进行公告,也未征求公众意见,被征收人应当及时启动法律程序依法维权。

3.房屋价值评估报告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评估机构作出房屋征收评估报告后应当及时送达给被征收人,被征收人收到评估报告后,如果不满意评估结果可以依法维权。如果征收人没有依法将评估报告送达给被征收人,即剥夺了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所以,征收方据此评估报告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不合法,被征收可以依法维权。

4.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条例》规定: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应该告知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即:复议期限为60日,诉讼期限为6个月。如果征收方没有依法将房屋征收补偿决定送达给被征收人,剥夺了被征收人救济的权利,该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对被征收人不产生法律效力。

综合上面所说的,房屋在征收的时候,征收者就必须要出示合法的证件还有补偿的方案这样才能对土地进行征收,而被征收者也一定要看清楚,查清楚所征收文件的真假,这样才能更好的保障自己的利益不受到损害,也不会引起各种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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