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盖了村委会印章的征地公告合法吗?
不合法,依据我国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进行征地公告的主体并不是村委会,所以征地公告只盖村委会的公章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
相关法律规定:
《征收土地公告办法》:
1、第三条 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应当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村、组内以书面形式公告。其中,征收乡(镇)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在乡(镇)人民政府所在地进行公告。
2、第四条 被征收土地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征收土地公告,该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3、第五条 征收土地公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
(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
二、征地制度存在哪些问题?
1、地方政府利用当前的土地征收制度获取了巨大的利益。
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除集体经济组织根据规划可利用本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建设外,其他非农建设用地都必须向政府申请,土地一级市场由政府垄断。地方政府通过征收从农民手中低价拿地,再高价转手出让,从中赚取了巨额利润。
2、农民的利益在土地征收制度下受到了损害。
我国《宪法》和《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国家因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对土地实行征收征用,但法律并未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因而形成了“公共利益”黑洞。而土地征收补偿标准偏低,是失地农民利益受损的主要和直接表现。
3、在现行的土地征收制度下,用地企业既是利益受损者,又是利益收益者。
由于利益最大化的驱动,市场中的供方总会想方设法将标的物的价格推高,在价格尽可能高的区域寻找平衡点,这也是市场规律使然。地方政府作为经济人,在批租土地的经济活动中同样受这一规律的支配,将土地的出让价格越推越高。
4、土地农转非速度太快,使得土地征占规模过大,失地农民越来越多。
由于多种原因,地方政府都把促进本地经济发展作为重要任务,大力推进工业化和城市化,由此带来了征地规模的扩张,使人均占有耕地量不断减少。
5、对失地农民补偿过低,不足以解决他们的长远生计。
按照现有的土地管理制度,对农民的土地补偿费用是按照被征收土地前三年的平均农产值计算的,而与土地的非农用使用价值、区域位置、经济发展状况、土地供求关系等市场因素无关。这就造成了两方面的后果:一方面给农民的补偿过低,另一方面地方政府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收入丰厚。
申请征地的征地机构必须是征地机构必须是提交的书面申请,然后人民政府才会依据征地文件进行批复,但是如果只是农村进行私人修路的征地,则可以不用向政府机关进行申请,只需要与被占地的使用权人进行协商和赔偿即可,可以采用换地赔偿,也可以采用作价赔偿。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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