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除受限制的补偿方式外,被拆迁人有选择补偿方式,依法获取拆迁补偿与安置的权利;
2、享有与拆迁人平等协商、对话、签订拆迁补倦安,协议的权利;
3、享有对拆迁补偿安里政策的知情权和对拆迁补偿安置过程的监督权;
4、对房屋丈量、评估有异议时,有重新申请丈量、复核的权利;
5、在协商补偿安置过程中,与拆迁人发生纠纷而达不成协议的,有申请裁决的权利;
6、对裁决不服时,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7、认为强制拆迁,将使自己的合法权益遭受无法弥补的损失时,有申请执行部门暂缓强制拆迁的权利;
8、对拆迁人拒不履行拆迁协议,侵犯自身合法权益时,有提起民事诉讼的权利。
二、拆迁人应具备什么资格?
自行拆迁单位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内部常设拆迁部门,具备房屋拆迁资格,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本单位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受托拆迁单位是指具备房屋拆迁资格,受拆迁人委托,在代理权限范围内,按照《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依法对拆迁人用地范围内的房屋及其附属物进行拆迁的单位。 拆迁人应当具备一定资质:
1、自行拆迁单位自行拆迁单位应当具备如下条件:(1)有房地产开发资质;(2)有常设的拆迁部门;(3)有健全的管理制度;(4)拆迁专业人员不少于8人。
(1)一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2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②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高级职称的管理人员;③有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④完成过10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20个。
(2)二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10名以上的拆迁专业人员;②有工程技术、经济、财务中级职称的管理人员;③有3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④完成过50户以上的拆迁项目10个。二级受托拆迁单位不得承接300户以上的房屋拆迁业务。
(3)三级受托拆迁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①有6名以上拆迁专业人员;②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如果企业或者国家要将公民的房屋进行拆迁后也是需要按照规定来支付相应的补偿费用,那么拆迁的补偿费用会根据双方协商以及当地的经济水平来决定的,同时拆迁的一方也是不可以未经允许就随意强制的拆除当事人的房屋,否则拆迁方的行为也是属于违反规定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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