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租代征是指擅自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所谓“以租代征”,即通过租用农民集体土地进行非农业建设,擅自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其实质是规避法定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在规划计划之外扩大建设用地规模,同时逃避了缴纳有关税费、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法定义务,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
二、“以租代征”常见的表现形式如下:
(1)用地单位或个人直接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租赁土地;
(2)基层政府直接租赁农村集体土地;
(3)基层政府转租农村集体土地;
(4)基层政府作为土地租赁中介人促成租地行为;
(5)村民自行出租自己的承包地;
(6)村委会租用农户的承包地搞非农建设等。
三、土地流转的基本模式
(一)土地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
(二)土地出租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
(三)宅基住房
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以重庆为例,国家批准为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试验区后,在土地改革领域率先进行大胆探索,创造了土地流转的九龙坡模式即宅基地换住房、承包地换社保。也就是说,农民放弃农村宅基地,宅基地被置换为城市发展用地,农民在城里获得一套住房。农民放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享受城市社保,建立城乡统一的公共服务体制。
(四)股份合作
中国山东省宁阳县探索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新机制,建立起“股份 合作”的土地流转分配方式。这种模式是,农户以土地经营权为股份共同组建合作社。村里按照“群众自愿、土地入股、集约经营、收益分红、利益保障”的原则,引导农户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合作社按照民主原则对土地统一管理,不再由农民分散经营。合作社挂靠龙头企业进行生产经营。
延伸阅读:
“以租代征”违法,但已经租出去的地怎么办?
以租代征违法了哪些法律规定?
以租代征对农民有什么危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