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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

一、铜陵市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对征地公告的规定是什么?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一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市人民政府应在收到征收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收土地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批准征地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

(二)被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

(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办法;

(四)办理征收补偿登记地点、期限等。

二、铜陵市土地征收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铜陵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铜陵市市辖区集体土地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市国土资源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在征收土地公告之日起45日内,拟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在被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村(社区)、组予以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一)被征收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种类和数量,需要安置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数量;

(二)土地补偿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三)安置补助费支付标准、数额、对象和方式;

(四)房屋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

(五)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安置途径;

(六)告知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要求听证的权利与期限;

(七)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申请。

市国土资源部门收到申请后,对符合听证条件的,应当按规定制作听证通知书,在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通知听证参加人举行听证时间和地点。并在举行听证会后7个工作日内,将其听证笔录及结果随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一并报市人民政府批准。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

第十五条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经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辖区政府配合做好补偿安置相关工作。

总的来说,铜陵市政府部门也没有统一规定征地补偿标准必须是多少钱,铜陵全市的征地补偿标准不会是一样的,民众到时候可以在征收土地公告中,了解一下自己比较关心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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