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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

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建设,征地拆迁已经是一件很常见的事情。由于征地问题关系到大家的切身利益,所以大家对征地补偿标准都十分关心。具体的征地标准需要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视情况而定。下面,小编就给大家讲讲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是什么,供大家查阅参考。

为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的合法权益,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基本生活和长远生计,根据《省政府关于调整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苏政发〔2011〕40号)要求,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

(一)土地补偿

全市统一按照农用地、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确定土地补偿费标准。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的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邗上、蒋王、汊河、杨庙、瓜洲、杭集、槐泗、沙头,下同)每亩21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30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亩18000元,其中常年种植的菜地每亩22000元。征收建设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计算;征收未利用地的土地补偿费,按照征收农用地土地补偿费的0.5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征收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计算。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人数,按照被征收农用地的数量除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前人均占有农用地的数量计算。每一名需要安置的被征地农民,其安置补助费最低标准,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人23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宝应县、高邮市、江都市、仪征市每人17000元。征收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的征地补偿,原则上执行我市规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如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高于我市,执行国务院和省政府规定标准。

(三)青苗补助费

一般按一熟作物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原则上不予补偿。具体标准如下:

1、麦子、油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0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900元。

2、水稻: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2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1100元。

3、蔬菜:广陵区、维扬区、开发区以及市规划建设区内邗江部分每亩为1800元,市规划建设区外邗江部分以及仪征市、江都市、高邮市、宝应县每亩1500元。

4、棉花:每亩1000元。

(四)地上附着物补偿

各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在《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确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基础上,相应调整地上附作物补偿标准。市区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另行公布,未正式公布前,各区仍按《扬州市征地补偿安置暂行办法》(扬府发〔2002〕84号)确定的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执行。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上述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具体标准作出相应调整,不得低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标准,调整后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调整后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和青苗补助费最低标准从2011年4月1日起实施。在此之前经依法批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项目,按原征地补偿标准执行。

二、确保征地补偿费落实到位

各地要严格执行征地补偿资金预存制度。在征地报批前,要将征地补偿费用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中政府出资部分存入征地补偿资金预存专户。认真执行征地报批前告知、听证、确认程序和征地批准后的两公告一登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等程序。征地补偿费必须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额支付,不得分期支付。被征地农民家庭承包地被征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如未能调整其他质量和数量相当的土地给其继续承包经营的,必须将不少于80%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被征地农民选择货币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必须按时全额发给农民,严禁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对不按规定支付补偿安置费用,或克扣、侵占、截留、挪作他用的,一律依法严肃处理。要建立健全征地补偿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和物价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三、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

调整提高征地补偿标准,确保征地补偿费支付到位,事关被征地农民切身利益,关系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全局。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严格执行国家关于征地补偿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依法履行有关程序,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各项工作。要加强政策宣传,提高各级人民政府与各有关部门依法征地、依法补偿安置的自觉性,充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特别是被征地农民的知情权,自觉接受社会监督。要认真做好新老征地补偿标准的衔接,妥善解决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确保新的征地补偿标准顺利实施。要严肃纪律,规范土地审批管理,不允许在新的征地补偿标准实施前突击批地,不允许采取变通的方式降低补偿安置标准、延迟支付补偿安置费用。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确保征地补偿安置落实到位。

通过上文对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的介绍,相信大家现在对扬州市征地补偿标准已经有了比较清晰的了解。如果大家对征地补偿的事情上还有其他疑问,或遇到一些纠纷,为了切实的保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大家可以向专业的律师进行法律咨询,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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