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户虽然自己每天使用的就是集体土地,但是在有些人眼中关于国有土地资源并没有一个具体的概念。在他们眼中可能从来就没有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这两种不同性质的划分,只知道正常的按照政府的规定去使用土地就行了。其实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含义,这是我们每一个人都应该知道的一个最基本的常识问题。
一、关于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含义是什么?
集体土地使用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以及符合法律规定的其他组织和个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的用益物权。
集体土地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主体为特殊民事主体,主要为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企业和公益性组织,只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允许的个别情况下,才可包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和个人。
二、集体土地使用权有以下三种形式:
①宅基地使用权。
公民对其在农村依法所有的房屋的宅基地,享有使用权。使用权客体的范围一般以房檐滴水线为准,房屋所有权人只对房檐滴水线内的土地享有使用权。对于房屋周围的空地,如果这些空地面积和宅基地面积之和不超过该房主人依法可使用的宅基地面积的最高限额,可以作为宅基地进行使用权登记,但必须在一定期限内(一般为两年)作为宅基地使用,超过面积多占部分,应退还集体耕种。新修房屋,一般应利用原有的宅基地、空地和荒地,尽量不占用良田。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除经土地所有权人同意外,还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面积和地理位置建房,不得少批多占、批东占西。易地建房的,原宅基地的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②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
自留地、自留山是农业合作化以后集体分配给社员长期使用的土地。自留地主要是菜地,自留山主要为解决社员的生活用材。这种使用权形式自确立后一直保持了下来,1982年宪法也明确肯定了农民对自留地、自留山的使用权。自留地只能用来种植农作物,自留山只能用来种植林木,未经批准,不得改作他用。
③乡村企业和公用事业用地的使用权。
农民举办乡村企业,或乡、村兴建公用设施需要占用集体所有的土地的,除经集体土地所有权人同意或决定外,还必须经土地管理部门批准,土地使用者才能取得土地使用权。利用集体所有的土地兴办乡村企业,土地使用权必须折价作为企业的出资,由土地所有权人依法享有出资的收益。乡村企业终止时,土地使用权由集体收回。
由此可见,集体土地使用权的含义就是指农村的这些村民们承包的耕地和自家房屋修建的时候使用的土地称为宅基地,宅基地和农业用地都是属于集体土地的,所以农户们办理下来的土地使用证就是属于集体土地使用证的,因为集体土地使用权的特殊性,所以城镇公民通常情况下是不能获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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