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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资入股是市面上比较常见的一种投资方式,同时,这种方式也存在与很多的行业和领域中,不管是农村还是城市,都是存在的。那么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有什么法律依据?是否正当?下面,就让律图来详细介绍一下吧!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规定,承包方之间为发展农业经济,可以自愿联合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为农业合作生产的一种主要组织形式,应当属于允许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的范围之列。而我国第一个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方性法规《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第13条第4款规定,社员认购股金可以货币出资,也可以实物、技术、土地承包经营权等作价出资。这就为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人股农民专业合作社明确了法律依据。虽然这一创举并没有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所吸收,但是依然可以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42条的规定中找到法律依据。而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省农业厅更是专门发布了《浙江省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暂行办法》(以下简称《登记暂行办法》)规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登记工作。
需要指出的是,《登记暂行办法》第1条规定了其法律依据,即“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浙江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及有关规定”。虽然从《浙江省实施<农村土地承包法>办法》中可以发现其依据,如第21条规定,通过家庭承包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采取转包、出租、互换、转让方式流转,也可以采取入股等其他方式流转。第24条规定,承包方可以自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从事农业合作生产,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由协议约定。但是,明确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出资入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只有《浙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因此《登记暂行办法》除了以上依据外,其直接依据应该是《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即使《浙江省农民专业合作社条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存在不一致的地方。
1、发展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具有重要意义。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农业公司,使得作为农业生产重要载体的土地,由固定的实物形态转化成了流动的价值形态,由单纯的生产要素变为了可以增值的资产股份,由只能取得土地经营收益转化成了可以随企业经营状况获取相应的股利收益。这有利于聚集各种生产经营要素,实现集体经济组织或单个承包经营者难以从事的土地开发性经营;有利于土地承包经营者涉足股份制农业企业和城乡非农产业,增强自身的经济实力。[2]
2、土地承包经营权符合公司法关于出资形式规定的要求。《公司法》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如前述,根据一般理解,此条中的“土地使用权”并不包括土地承包经营权。但是即使如此,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条件。第一,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可以用货币估价的。根据《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设立公司注册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用作出资的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应经具备资格的机构进行资产评估。而《登记暂行办法》第7条规定,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价出资的,由全体社员评估作价。这表明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评估性。实践中早已经出现了类似的评估,如2001年浙江省德清县钟管镇沈介墩村的328户村民把承包田倒包给了村委,再由村委统一租给养殖户经营,原来的农民承包户“不稼不穑”每亩可得550元,[3]而浙江省目前一亩土地一年以500元评估出资。[4]第二,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虽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从《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第49条的规定看,法律是允许其转让的。
3、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向公司出资的现实依据。以土地承包经营权入股的方式目前在我国一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农村,如广东、山东、浙江、上海等地都在进行广泛的试验探索。2007年7月1日,重庆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更是发布了《关于全面贯彻落实市第二次党代会精神服务重庆城乡统筹发展的实施意见》。这份文件规定:“经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和独资、合伙等企业的试点工作。”虽然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形式规定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和股设立公司存在越权的嫌疑,但是这也反映了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入股设立公司的现实合理性。
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否是正当的,是否是法律所允许的?相信看完了上述的介绍之后,大家也知道了其中的答案了吧!当然,要证明土地承包经营权出资是否是正当,咱们还需要根据上述介绍的内容对号入座,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衡量。 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雅安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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