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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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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农村中,土地承包合同的纠纷问题,是十分常见的。那么,大家知道哪些经典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呢?其实,从案例中,我们是可以学到很多知识的。下面,律图小编将会为大家详细的介绍一下相关的法律知识。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

一、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二百二十九条 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案件

薛xx于x年x月x日,与A村委会(xx县xx镇xx村村民委员会)签订了承包合同,合同约定由薛xx承包xx村(xx县xx镇xx村)北地工业区养狐场养殖狐狸,承包期限自xx年x月x日至xx年x月x日,共x年;承包期限内,如因上级政策性项目建设需要,薛xx须服从规划。

在合同履行期间,因甲公司(xx有限公司)进行项目开发需要征迁土地,薛xx经营的养狐场土地被纳入xx县产业聚集区整体规划范围,属于征迁土地范围。但是,薛xx与xx村委会对补偿费用并未达成一致意见。xx年x月x日,xx村委会在薛xx不在场的情况下,对薛xx养狐场进行了强制拆迁,造成了薛xx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12.6279万元,及其他物品损失。

薛xx以xx村委会强制拆迁其承包的养狐场,造成其财产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请求判令xx村委会赔偿其经济损失。

三、审判结果

一审法院认定:xx村委会在与薛xx就养狐场搬迁补偿事宜未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强制搬迁其养狐场,造成其经济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xx村委会委托代养尚存的狐狸应返还薛xx,参照市场价格,将其价值酌定为每只300元,共计16.26万元,在薛xx主张的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371.5万元中扣除该部分,剩余355.24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xx村委会返还薛xx成年种银狐438只,成年种蓝狐23只,幼狐81只;xx村委会赔偿薛海金种公狐、种母狐、仔狐经济损失共计355.24万元;xx村委会赔偿薛xx养狐场地上附着物损失共计12.6279万元;xx村委会返还薛xx养狐场物品(详见返还物品清单);驳回薛xx的其他诉讼请求。

xx村委会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称:其行为系基于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在合同承包期内遇上级政策性项目,薛xx有义务服从规划,但其经多次协商拒不搬迁,故xx村委会只得对其搬迁。其在搬迁过程中已尽到相应的注意义务,委托他人代养被搬迁的狐狸,故其搬迁行为不构成侵权。

薛xx饲养的种狐已由xx村委会代养,原物未毁灭,故不存在损失;薛xx饲养的是野生狐狸,并非种狐;原审判决种狐数量、贬损价值以及仔狐数量及损失数额,没有依据。综上,故原审认定的薛xx损失数额不当,请求撤销原审判决,驳回薛xx的诉讼请求。

薛xx辩称:其与xx村委会签订的合同中虽约定其应当服从上级政策性项目的规划,但xx村委会并未依法解除合同,而是擅自对其养狐场进行拆迁,构成侵权;因xx村委会的强制拆迁活动,致繁殖期的狐狸受到惊吓,造成其重大损失。故xx村委会的拆迁行为构成侵权,原审对其损失数额的认定正确。薛xx所饲养的种狐虽有部分生存,但因不能再作为种狐使用,价值大幅降低,原审依据野生动物养殖委员会(中国野生动物保护协会养殖委员会)意见确定损失数额正确。综上,请求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判决:维持一审判决的第一、三、四、五项;变更一审判决的第二项为:xx村委会赔偿薛xx狐狸损失350.785万元。xx村委会不服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裁定:驳回xx村委会的再审申请。

综上所述,从上面的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案例,我们可以看出侵占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财产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坏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连云港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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