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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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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是农民赖以生存的根本,通过土地承包,农民来经营生产。土地承包过程中要签订土地承包合同,那么在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怎么样才能避免合同无效呢?今天小编就为大家介绍一下关于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件的相关知识。

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订立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只有在其符合《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时,才能产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双方的经济目的才能实现。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由于违反了国家法律的要求,法律不予承认和保护,从其订立时起,就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一、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的无效合同的强制性的规范

1、发包方违反民主议定原则越权发包或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土地管理法》第14条第2款规定:“在土地承包经营有效期县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该法第15条第二款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承包经营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批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5条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依本规定第2条(即发包方所属半数以上村民以签订承包合同时违反民主议定原则或者所签合同内容违背多数村民意见,损害集体和村民利益为由而以发包方为被告提起的诉讼)所起诉的案件中,对发包方违背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决议,越权发包的,应认定该承包合同为无效合同。

2、 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擅自转包,转让的无效。

《农业法》第13条第2款规定:“在承包期内,经发包方同意,承包方可以转包所承包土地、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也可以将农业承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转让给第三者。”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4条规定:“承包方未经发包方同意,转让承包合同,转包或者互换承包经营标的物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转让、转包、互换行为无效。”

3、代理人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根据《民法通则》第66条规定:“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只要经过被代理人的追认,被代理人才承担民事责任。未经追认的行为,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就是说,该土地承包合同对被代理人无效。

二、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件

根据《合同法》第52条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第55条规定和其他有关土地承包的法律政策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承包合同无效:

⑴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⑵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⑶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⑷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⑸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有关不得收回、调整承包地等的强制性规定。

这里所谓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依法制定的各项法律,包括《宪法》《民法通则》《合同法》和《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所谓“行政法规”仅指国务院根据《宪法》、法律在其职权范围内发布的行政法规。法律、行政法规包含强制性规定和任意性规定,强制性规定排除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在合同中不得任意排除法律。

通过小编对于无效合同相关的强制性的规范以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无效条件的介绍,相信大家对于土地承包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属于无效情况,有了一定的了解。希望大家在以后涉及签订土地承包合同的时候,能够有效避免合同的无效情况,以免蒙受欺骗,给自身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麻烦。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清远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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