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久以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由来已久,纠纷的问题解决不好不仅有失农村土地承包人的直接经济利益,也破坏着农村社会秩序的和谐稳定。接下来有律图网站为您带来土地承包经营权纠纷案例为您详细提供参考。
审判长、人民陪审员:
某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杜某的委托,指派本所律师担任诉讼代理人,依法参与诉讼活动,现依本案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并结合庭审情况,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原告请求确认平府农地承包权证(2004)第0130109号合法有效的诉讼请求依法不应受到支持,因农地承包权证的效力问题不是本案解决的范围。
二、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本案争议已作出仲裁裁决并已生效,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维持。
1、本争议依法属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管辖,仲裁委对本争议的裁决是合法有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法》第二条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和仲裁,适用本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包括:
(1)因收回、调整承包地发生的纠纷;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因此本案依法属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管辖。
2、被告杜某依法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村社收回其承包地的行为是严重违法行为。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1997年8月27日中办发[1997]16号关于进一步稳定和完善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通知第二条:
第(一)项规定:在第一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指的是家庭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集体土地实行家庭联产承包制度,是一项长期不变的政策。
第(二)项规定:土地承包期再延长30年,是在第一轮土地承包的基础上进行的。开展延长土地承包期工作,要使绝大多数农户原有的承包土地继续保持稳定。不能将原来的承包地打乱重新发包,更不能随意打破原生产队土地所有权的界限,在全村范围内平均承包……。
3、原告在2008年1月9日之前无权以农村家庭承包的方式承包被告村社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2008年1月9日之后被告村社也无权将杜某所承包的土地再发包给原告。
4、原告所持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是无效的,依法应予收回注销。
(1)、该证书的审查和核准均无具体日期,违反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二项的规定。
(2)、该证书是2004年才颁发的,而登记的承包期限是1998年10月31日至2028年10月31日止,前后矛盾。
(3)、该证登记的承包方式是合同,其登记的承包方式不明确。农村土地承包都是以合同的形式,但其承包方式分两大类:一类是以家庭承包的方式;一类是以其它的方式承包,法律对此都有不同的明确的规定。
(4)、从该证书看出给原告发证的时间是2004年,而其承包土地是从1998年10月31日开始承包的。根据法律规定无论是2004年还是1998年原告都无权承包该村该社的土地。
综上,原告无论是2004年还是1998年都无权承包该村该社的土地,其所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依法应当收回注销。
5、原告依法应将其占有的被告杜某的承包土地及所领的因高速公路及铁路占用土地的补赔偿款项一并予以返还被告杜某。
综上,被告村、社收回杜某的承包土地发包给原告的行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平昌县农村土地承包纠纷仲裁委员会对本争议的仲裁裁决是客观的,合法的,且在法定时效内各方当事人并未对该裁决提出撤销的诉请,现该裁决早已发生法律效力。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从上文中,了解案例审判规则,就能大致清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问题的解决方式,避免经济利益受到损失,保障权益不受侵害。近些年来,国家出台多部法律,维护农民权益,保障社会稳定,遇到此类问题要拿起法律武器保护自己。更多相关知识您可以咨询律图汕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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