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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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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到土地承包纠纷的问题,相信大家都不会很陌生,这其中涉及到的法律知识和法律条款是比较多的。那么,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都有什么样的内容呢?我们从案例中可以学到些什么呢?下面,小编会为大家带来相关的法律知识的介绍。

一、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

云南宣威市某乡某村a户,1982年土地承包到户时承包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1982年到1985年由a户耕种,到1985年底a户办理农转非户口全家迁出到某厂矿,当时a没有向村上报告承包地如何处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芜一年,这一年也没有上交有关费用,1987年由原来的社长安排本社5农户耕种,每户交承包费20元,共计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当时的社长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双方现场签订了合同,合同承包期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费为400元,承包费必须于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约定的时间内即10月31日前a来交承包费前,当时的社长又以招投标的方式与b户签订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费),待a户来交承包费时社长不收(在约定的时间内),理由是b户愿意多交到600元,a户要承包须在600元的基础上加承包费,a户不愿,致使同一地块产生了两份合同,并发生争吵,社长也未收回与a户签订的合同,而土地由b户一直耕种,期间1990年与社长又签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后又与社上口头约定续包。1999年农村土地二轮承包续签换证时,业务工作人员没有严格按政策规定办,照抄1982年土地到户的底册,将a户仍然登记为承包户主,签订了《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但a户没有亲自签字,合同期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户耕种到2002年,在此期间a来到该村要合同书未拿到,村委会的理由是合同书应由种地人保管。

二、评析

1、1982年a户承包的原该村十二生产队耕地10.5亩,虽承包手续不完善,但符合当时各级政策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的承包关系。

2、1985年a户全家农转非到某厂矿,其承包地荒芜,生产合作社将承包地收归集体另行转包,是符合当时政策规定的。

3、1987年合作社将收回的土地招标转包给b等4户耕种,转包关系符合政策,但转包程序不尽规范,认定:a户与合作社虽签了合同,承包费又低于b户,合同未实际履行,为无效合同;b户实际履行了合同,为有效合同。

4、1999年初,按中央规定进行土地续签换证时,村委会签发的《农村集体专业项目承包合同书》(合同号:mo310027,是按集体机动地进行承包的),发包方和承包方并没有进行协商,承包方签字栏也属发包方代签,该合同属无效合同。

5、a户原承包地收归集体后,应按照2003年3月1日开始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进行公开夺标转包。考虑到a户虽办理了农转非,但现在子女仍未就业,生活困难,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转包给a户。a户与b户发生的吵打致伤,因b户承包关系符合政策,吵打致伤责任主要应由a户承担,故由a户付给b户医药费8000余元。

6、其它农转非土地,全家迁出,且不在当地居住的,承包地应按政策规定收回另行转包。

综上所述,从上述的农村土地承包法律纠纷案例中,我们不难发现,在进行处理这类纠纷的时候,我们要注意,首先我们一定要根据法律中的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处理纠纷,另外,在处理的时候,一定要实事求是,公平公正的进行处理,更多相关问题您可以咨询律图漯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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