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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之间签署土地承包合同后,为了增强承包合同的证据作用,往往会通过公证处对合同进行公证。因为土地承包合同涉及的专业知识很多,且关系到农民的切身利益,这就要求公证人员要熟悉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流程及注意事项。那么土地承包合同公证过程有哪些常见问题?下面小编给大家简单介绍下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21条规定: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名称,承包方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方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如某村采取招标形式发包的土地承包合同中规定:投标时所交定金充抵部分承包费。这里所说的定金实质上是履约保证金,而履约保证金与定金是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所谓定金是指合同当事人为了确保合同的履行,依据法律或当事人约定,由当事人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或订立合同后,合同履行前,为了保证合同的履行而给付对方当事人的金钱或其它代替物。合同中如果订有定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或拒绝履行合同时,可适用定金罚则,即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义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义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9条规定:土地发包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选举产生承包工作小组;
(三)依法召开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讨论通过承包方案;
(四)公开组织实施承包方案;
同时,根据《村委会组织法》、《土地管理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村委会发包承包方案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讨论通过,且原则上本村经济组织的土地只能向本村经济组织成员发包。
四、流转合同的流转手续是否完备
《土地承包法》第37条规定:采取转让方式流转的,应当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应当报发包方备案。而实践中,许多农户采取转让方式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没有经发包方同意;采取转包、出租、互换或其它方式流转的,也没有向发包方备案。这就造成土地承包及其经营权流转的管理混乱,引发各种矛盾。
五、证据是否齐备
这是依法出证的保证。如前所述,土地承包需要多种程序,在各种程序中,作为公证机构不可能从开村民会议到签订合同步步跟随,这就需要当事人提供相关证据的原件,包括村委会会议记录、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会议记录、乡镇政府批文等等。
综上所述,作为公证人员,应注意土地承包合同内容是否全面合法、合同用语是否规范、合同签署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等。对这些问题进行有效把握和理解后,公证人员在进行土地承包合同公证时,就能有效的减少合同纠纷和诉讼事件的发生,对维护发承包方双方利益起到保驾护航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