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这个问题,《国土资源部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关于被征地农民安置途径给与问题作出了解答。
一、对于被征农民的农业生产安置指出,被征收城市规划区外的农民集体土地,可以利用农村集体预留机动地,承包农户意愿交回的承包地,或者通过流转其他农户的承包地,以及开发整理新增加的耕地等,首先要考虑到农民有必要的耕作土地,继续从事农业生产。
二、对于被征地农民重新就业安置,有关部门应当积极创造条件,向被征地农民提供免费的劳动技能培训,安排相应的工作岗位,在同等条件下用地单位要优先吸收被征地农民就业。征收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集体土地应当将因征地导致无地的农民,纳入城镇就业体系,并建立社会保障制度。
三、对于被征地农民入股分红安置,对有长期稳定收益的项目用地,在农民自愿的前提下,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与用地单位协商,可以将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入股,或以经批准的建设用地土地使用权作价入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通过合同约定以优先入股的方式获得收益。
四、对于被征地农民异地移民安置,对于本地区确实无法因征地而导致无地的农民提供基本生产生活条件的,在充分征求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意见的前提下,可由政府统一组织,实行异地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