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土地确权后并不意味着就享有土地的所有权了,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权利主体为公民或集体;权利客体为集体所有土地或国家所有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或集体所有制单位使用的国有土地。
根据《关于完善农村土地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分置办法的意见》第一条,深化农村土地制度改革,顺应农民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土地经营权的意愿,将土地承包经营权分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实行所有权、承包权、经营权(以下简称“三权”)分置并行。
《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十六条,承包方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承包地使用、收益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的权利,有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处置产品;
(二)承包地被依法征收 、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1、中央和省财政补助标准
中央财政按照每10元一亩的补助标准实行定额补助。省财政对所有涉农县(市、区)予以定额补助。
2、补助标准:
转移支付一类一档地区10元每亩、一类二档地区9元每亩、一类三档地区8元每亩,其中文成县、兰溪市、普陀区、江山市、莲都区、景宁县等6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5元每亩;
转移支付二类地区3元每亩,其中临安市、平湖市、德清县、柯桥区、温岭市等5个整体推进试点县(市、区)再增加2元每亩。
1、首先是有利于强化物权保障。土地是农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也是农民的“命根子”,一经确权,农民就是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物权权利人,有利于依法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权益。
2、其次,有利于强化承包农户的市场主体地位和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地位,为巩固农村基本经营制度提供强有力的制度保障。经过确权颁证之后,土地既是资源,又是资产,农民可以利用承包地从事农业生产,也可以利用承包地与农业企业、专业合作社等新型经营主体联合进行合理开发,有利于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3、再次,有利于维护农民在土地流转等方面的利益。如果耕地面积四至不清、面积不明承包地流转就潜藏较大风险,不仅农户不能放心流转土地,土地规模经营主体也难以安心经营,必然制约现代农业发展。
实际上,不管是什么类型的土地,个人都是不享有土地的所有权的。故此不管是通过确权还是采取其他的方式,都不能将土地变为个人的私有财产,但是农村确权之后,对于农民个人来说,就不仅享有了土地的使用权,还享有了承包权、经营权,故此确权是有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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